河南省西华*人民法*
刑事判决书
(2025)豫 1622 刑初 XX号
公*机关*华*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XX,女,1967 年 11 月 4 日出生,,汉族,初中文*,群众,无前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被西华*公**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 2025 年 11 月 6 日被西华*公**执行逮捕。
委托辩护人魏XX、王X,XX律师*务所律师。
2024 年 6 月 14 日 22 时*,贾XX与其邻居*XX因房*用地发生争吵并互骂,在争吵互骂过程*,被告人闫XX(贾XX妻子)与王XX发生厮打,二人倒地后,继续发生撕扯,造成*XX受伤。西华*公**刑事科学研究所出具的法*学人体损伤程*鉴定书显示,王XX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王XX受伤,经*定为轻伤二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其行为已构成*意伤害罪。公*机关*控的罪名成*,本院予以支*。被告人闫XX案发后*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以从*处罚;被告人闫XX认罪认罚,可从*处理;被告人闫XX家*与被害人王XX达成***议并得到被害人王XX的谅解,可酌情从*处罚。辩护人关**被告人闫XX从*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审理查**事实,本院予以支*。公*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于*会的危*程*,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4 年 10 月 25 日起至 2025 年6 月 24 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