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豫 0194 刑初 XX号
公诉机关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XX,男,汉族,1988 年 2 月 25 日出生,中专毕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 2023 年 9 月 8 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 2023 年 9 月 10 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 2024 年 5 月 9 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 2024 年 5月12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魏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年6月25日1时许,被告人尚XX在郑州市南XX,因琐事与被害人董XX发生口角,引起打架,尚XX用菜刀将董XX头部砍伤,造成XX闭合性颅脑损伤、多处头皮裂伤、左前臂挫裂伤并尺侧腕屈肌损伤等伤害。经鉴定,董XX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尚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尚XX主动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董XX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尚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尚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菜刀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