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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实报实销,判决做出后释放

  • 综合类型
刑事辩护
魏潭良律师 在线
北京市盈科(郑州)...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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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被拘留后,家里人非常着急,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解案情。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参与人数较多,证据繁杂。律师抽丝剥茧,分析案情。最终实报实销,当事人在判决做出后就释放。

案件详情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豫 0194 刑初 XXX号

公诉机关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男,汉族,1994 年 6 月 25 日出生,初中肄业。曾因犯抢劫罪,于 2014 年 9 月 3 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容留吸毒,于 2018 年 2 月 3 日被中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撤销上述缓刑部分,结合上述贩卖毒品案件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23年 6 月 26 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 2023年 11 月 11 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 年12 月 13 日经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张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X,男,汉族,1994 年 1 月 27 日出生,初中文化。因吸毒,被登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毒,于 2019 年 10 月 12 日被中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 2019 年 10 月 21 日被中牟县公安局责令接收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被中牟县公安局罚款一百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 2023 年 11 月 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 年 12 月 13 日经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 2023年 12 月 14 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牛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X,男,汉族,1999 年 5 月 3 日出生,初中肄业,。曾因犯盗窃罪,于 2016 年 10 月 20 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 年 12 月 3 日刑满释放。曾因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2 年 11 月 28 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 2023 年 11 月 11 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 年 12 月 13 日经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 2023 年 12月 14 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王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XX,男,汉族,1999 年 12 月 11 日出生,,初中肄业。曾因犯盗窃罪,于 2016 年 10 月 20 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8 年 6 月 3 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 2023 年 11 月 11 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 年 12 月 13 日经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冯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X,男,汉族,1998 年 6 月 18 日出生,,大专文化。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 2023 年 11 月 11 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 年 12 月 13 日经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执行逮捕。于 2024 年 5 月 9 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吕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XX,男,汉族,1995 年 12 月 10 日出生,中专文化。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 2023 年 11 月 11 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 年 12 月 13 日经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魏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吕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 年 11 月,被告人王X通过“蝙蝠”聊天软件接受上游人员指派,组织被告人金X、刘XX、张XX,在明知涉案款项系犯罪所得,按指派接送卡主、查验银行卡、配合卡主取现、收拢款项交由指定人员。被告人刘XX、赵XX明知

  涉案款项系犯罪所得,在上述四名被告人的监督配合下,出借名下银行卡接收涉案资金并支取现金。具体情况如下:

  2023 年 11 月 9 日,由张XX负责验卡,刘XX、金X负责在银行外围望风监督,刘XX使用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卡、平安XX卡先后在郑州市XX、平安XX支行共取现金259000 元,取出款项由王X交由上游指定人员。经调查核实,在异地报案的张XX向刘XX尾号 1899 的中国银行卡内转入涉案款项共计 100000 元。

  2023 年 11 月 10 日,由金X负责验卡,金X、刘XX负责在银行外围望风监督,张XX负责在银行大厅内监督取款,赵XX使用自己的名下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广发银行卡先后在郑州XX、中国XX、金水区XX共取现金 170000 元,扫码转出 9998 元,款项由王X交由上游指定人员。经调查核实,在异地报案的朱XX向赵XX尾号 6640的工商银行卡内转入涉案款项80000 元,在异地报案的李XX向赵XX尾号 8069 的建设银行卡内转入涉案款项 50000 元。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

  六、被告人赵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3 年 11 月 11 日起至 2024 年 5月 10 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刘XX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 元中的 6878.31 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张XX,下余款项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八、扣押在案的平安XX卡、中国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广发银行卡,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XX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3000 元、被告人金XX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1000 元、被告人刘XX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1000元、被告人张XX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500 元、被告人赵XX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4500 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 2024-06-11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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