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余XX系外地人,因欠债人无力偿还欠款,便提出以南宁某地一家XXX的股份抵偿债务,余XX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抵债合同。后该XXX因涉及卖淫被南宁当地警方查处,余XX也被以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律师会见后得知,余XX未参与XXX的日常经营管理,股东群没有任何卖淫类信息,每月仅正常领取几千元分红,对卖淫活动并不知情。
二、争议焦点
1、余XX仅通过抵债获得XXX股份并领取分红,未参与日常经营,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
2、余XX称到店仅两次且未发现涉黄行为,对XXX涉黄业务不知情,该主张能否成为免责理由;
3、涉黄类分红往往较多,每月仅获三四千元固定分红,结合股东群正常聊天的背景,能否作为认定其未参与涉黄犯罪的依据。
三、辩护要点
组织卖淫罪一般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构成该罪需满足明确的主客观要件:主观上需具备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会危害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治安秩序,仍积极追求该结果发生;客观上需实施组织、控制他人卖淫的核心行为,比如制定涉黄服务流程、管理涉黄人员、统筹涉黄收益分配等,本质是对卖淫活动起到主导、管控作用。同时,相关司法实践明确,认定该罪需区分“组织管理者”与“普通投资者”,不能仅以持有涉案场所股份就直接定罪。
具体到本案,余XX主客观均不构成犯罪。
主观层面:余XX的股份源于债权抵债,并非主动投资经营XXX。其仅到店两次,无证据证明其接触到XXX的涉黄业务,也无证据显示其明知或应当知道店内存在卖淫活动。其每月领取固定分红,未从涉黄业务中获取额外高额收益,缺乏组织卖淫的主观故意。
客观层面:余XX自始至终未参与XXX的日常经营管理,未实施招募卖淫人员、制定涉黄规则、管理涉黄活动等任何组织行为。其与XXX的关联仅为股份及固定分红,对店内具体经营业务无决策权和控制权,不符合组织卖淫罪要求的 “组织、控制” 核心行为特征,需要注意的是,自己所在的群中,都没有提到组卖淫活动。
四、律师工作
1、会见核实案情: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余XX,详细核实债权抵债的过程、股份约定、分红发放方式,以及其到店的具体情况和对XXX经营的了解程度,固定其未参与经营、对涉黄业务不知情的关键事实,同时向其讲解组织卖淫罪的法律规定,指导其配合办案机关调查。
2、提交取保候审申请:结合会见获取的事实,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核心说明余XX无组织卖淫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系无辜卷入案件,无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很遗憾,公安机关没有同意取保候审,仍然将案件报送逮捕。
3、提交不批捕申请:在公安机关报送逮捕后,辩护人积极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批捕申请,再次强调了余XX确实没有参与这类业务,逮捕应当审慎。
五、案件结果
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了不批捕决定,余XX次年被解除取保候审,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六、结语
以资产抵债时需谨慎核查资产对应的经营主体情况,尤其是餐饮、娱乐等容易出现违法违规风险的行业,尽量明确约定经营边界,避免因关联持股陷入法律纠纷。
若通过持股方式获取收益,应留存好受让股份的凭证、分红记录等材料,若未参与经营,需保留相关证据,以备后续厘清责任。
一旦因关联主体违法被牵连涉刑,要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及时固定自身无犯罪故意、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