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X*劳*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仲*裁决书
申*人:XX,男,满*,1XX1年X月1X日生人,现住河北省承德市滦X*XXX。身份证号:130X241XX10X1X1532;
委托代理人:李X,河北XX律师;
被申*人:滦XXX货物运输**有*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1130X24MA0XDXX10T;
住所:滦X*XXX;
法*代表人:李XX;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北XX律师*务所律师。
申*人XX因确认用工主体责任*被申*人滦XXX货物运输**有*公**生争议,到本委提出仲*申*,本委依法*理,并组成**庭公*开庭审理,申*人的委托代理人李X、被申*人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了仲*庭审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
申*人诉称:自2024年11月2日起,申*人XX经*外人XX介绍到被申*人滦XXX货物运输**有*公**作,从*大车司*运输工作,驾驶车*号为XXX1X0X半挂车*,此车*登记在被申*人名下。后*2025年1月21日开车*矿区外道路*,
由于**结冰发生翻车*故,造成**人三处横突骨折。申*人为申*工伤赔偿曾*XX提出仲*请求确认劳*关*。后*申*人提出案涉车*系案外人XX购买的二手车,挂靠在被告滦XXX货物运输**有*公**,并提交了车*买卖协议以及被告与XX之间的挂靠协议,滦X*劳*人事争议仲*委员会最终*具了案号为XXX仲*裁决书,对申*人的请求不予支*。
申*人的仲*请求如下:
请求依法*决被申*人滦XXX货物运输**有*公**担申请人XX工伤的用工主体责任。
被申*人辩称:申*人的仲*请求不能**,XX不是申*人所述的介绍人,XX系申*人的实际雇主,实际情况*自2024年1月份其申*人就受雇于XX从*司*工作。2024年11月份XX全*购买了二手车,从*运输工作,仅是为了结算方*,因为某些单*结算只公*公*账,因此XX将车*登记在了被申*人**公**下,但是该车*及其XX公*的司*不受被申请人处管理,独立从*运输事务,被申*人也未收取过任何**,XX的工资也是由其雇主发放的,因此XX与XX之间系典型的雇佣关*。若是XX在提供劳*时*伤,应*相**证据向*主XX主张**。从*工关*的本质特征来看,用工主体责任***建立在实际用工管*、支*劳*报酬等基础上,而本案中被申*人从*对申*人进行过任**式上的工作安*及用工管*,申*人的工作安*完全*从**主XX的指令,劳*报酬由XX支*。XX自己购买车*从*运输不属于*筑矿山*业工程**,因此申*人与被申*人之间的纠纷不适用《关**立劳*关*有**项的通*》第四条规定,并且目前法*并未规定个人买车*行运输要求的相**质,现实情况*较多的都*个人买车*佣司*从*运输,发生纠纷的,根据法*规定应*雇主承担相**法*责任,故申*人要求被申*人承担工伤用工主体责任*有*据。
申*人为了支*其仲*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XXX《仲*裁决书》复印*,证明*申*人自认XX将车*挂靠在被申*人处,并雇佣了申*人XX,且在该案中,被申*人还提供了相**挂靠协议,所以我方*于*挂靠关*也予以认可。
被申*人针对申*人提供的证据,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真实性没有*议,但不能*到申*人所要证明*被申*人承担申*人的用工主体责任*目的。该裁决书中明*认定申*人受雇于*外人XX,工资由XX支*,XX与申*人之间是雇佣关*。
被申*人为了支*其答辩内容,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XXX;
证据二:XXX;
证据三:XXX;
证据四:XXX;
证据五:XXX。
申*人针对被申*人提供的证据,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人提供的证据恰恰能*证明*申*人与案外人XX系挂靠关*,XX作为无经*资质的个人将车*挂靠在被申*人处并雇佣申*人为其提供劳*,根据相***,申*人的工伤用工主体责任**由被申*人承担。
仲*庭审中,申*人称;:根据最高*审理劳*争议案件司*解*(二)第二条,不具备合法**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挂靠在具备合法**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进行经*,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被挂靠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应*予以支*。本案中,案外人XX并不具备相**运输资质,至少从*案证据来看,被申*人并未提供XX个人从*道路*输所必须*道路*输经*许*证以及超限运输许*证等矿山*输所必备的证件,事实上以上证书个人也无法**,必须***公**个体工商*的身份才有***得,所以XX的挂靠行为恰恰符*上述法*条文*的不具备合法**资格,那*也就是所被挂靠人即本案的被申*人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被申*人称:XX将涉案车*暂且登记在被申*人**公**下仅是为了结算方*,被申*人对该车*以及不进行任**管*,而且XX是以自己的名义从*运输活动,目前法*并不禁止个人买车**运输,也没有*定运输需要必须***的资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适用的劳*部发(2005)12号等法*文*规定建筑施*矿山*业需要相**资质,否则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包*个人运输司*从*运输工作。
本委对申*人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关*性予以认定。
本委对被申*人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对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的真实性、关*性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答辩、举证说明**证意见,本委查**下基本事实:被申*人滦XXX货物运输**有*公**企业法*单*,具有*工主体资格,有*路*物运输资质。2024年10月22日被申*人与XX签订《车*挂靠协议》,约定将XX购买的车*号为XXX1X0X的车*挂靠在滦XXX货物运输**有*公*从*运营。XX雇佣申*人XX驾驶该车*从*司*工作。XX
向**人支*了工资。
本委认为:
XX雇佣申*人XX从*司*工作,申*人驾驶的车*系XX购买并挂靠在被申*人滦XXX货物运输有限**公**外经*,被挂靠单*滦XXX货物运输**有*公***担申*人XX的用工主体责任。
依据《中华*民共和***争议调解**法》第二条、《关于*理劳*争议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二)》(法*[2025]12号)第二条、《关**立劳*关*有**项*通*》(劳*部发[2005]12号)第四条之相**定,经*解*效,本委裁决如下:
被申*人滦XXX货物运输**有*公**担申*人XX的用工主体责任。
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民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效力。
仲*员:XXX
滦X*劳*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O二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