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甲公司诉被告乙公司,第三人丙公司、丁公司服务合同纠纷,要求被告支付融资咨询服务费30万元及违约金。原告称已依约完成融资引荐等服务,被告却未按《服务协议》付款;被告辩称《服务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合同,且原告未提供实际服务;两第三人亦称不清楚原告及案涉《服务协议》相关情况。
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各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各方提交《服务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法院对证据进行质证与认证,结合各方陈述查明案件事实,重点审查《服务协议》的签订背景、时间合理性及原告是否实际履行服务义务等关键问题。
法院认定案涉《服务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未证明已实际履行协议约定服务,判决驳回原告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