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京市XX*区人民法*
原告甲**公**被告乙**公*,第三人丙**公*、丁**公**务合同纠纷,要求被告支*融*咨询服务费30万**违约金。原告称已依约完成**引荐等服务,被告却未按《服务协议》付款;被告辩称《服务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合同,且原告未提供实际服务;两第三人亦称不清楚*告及案涉《服务协议》相**况。
法*立案受理后,依法*用简***公*开庭审理,各方*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各方*交《服务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法*对证据进行质证与认证,结合各方**查**件事实,重点审查《服务协议》的签订背景、时*合理性及原告是否实际履行服务义务等关*问题。
法*认定案涉《服务协议》并非双**实意思表示,且原告未证明*实际履行协议约定服务,判决驳回原告甲**公**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半收取2900元*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