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金*县人民法*
三原告的亲属(系原告一配偶、原告二及原告三父亲),乘坐案外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驶至案涉村道时,车*冲入河中,亲属溺水*亡。三原告认为案涉道路*在安**患,相**告未尽管*职责,诉至法*要求被告赔偿各项*失146592.5元*承担诉讼费*。
法*于2024年4月2日立案,依法*用简***,分别*2024年4月26日、2024年6月25日公*开庭审理。审理中法*依法*织现场勘验,核实案涉道路***况,结合双**交的证据及陈*,围绕事发道路**者、管*者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担等争议焦*进行审理。
1. 被告金*县人民政府黎*街道办事处于*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三原告损失36648.13元;
2. 被告金*县金*镇人民政府于*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三原告损失36648.13元;
3. 驳回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4. 案件受理费*半收取417元,由被告金*县人民政府黎*街道办事处负担104.25元,被告金*县金*镇人民政府负担104.25元,三原告负担208.5元。
二〇二四年*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