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原告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某某签订《土地及设施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将辖区内32栋大棚及316亩土地(以实际测量为准)承包给被告从事农作物生产,承包期限三年,合同对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免租期及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大棚及土地,但被告接收后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搬离并交付土地、支付拖欠租金及相关费用。被告辩称案涉合同不应解除,土地存在土质问题,免租期应顺延,且相关损失应抵扣租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于2025年3月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租金欠付数额等争议焦点举证质证,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合同、图片、视频、民事调解书、收据等证据及庭审陈述,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
1. 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及设施承包合同》于2025年6月13日解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案涉32栋大棚及316亩土地;
2.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大棚租金68000元及118亩土地租金70308元,合计138308元;
3.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500元,被告负担750元。
裁判日期
2025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