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原告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XX签订《土地及设施*包*同》,约定原告将辖区内32栋大棚及316亩土地(以实际测量为准)承包*被告从*农*物生产,承包*限三年,合同对租金*准、支*时*、免租期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大棚及土地,但被告接收后*按约定支*租金,原告经*次催讨无果后*至法*,要求被告搬离并交付土地、支*拖欠租金*相***。被告辩称案涉合同不应**,土地存在土质问题,免租期应*延,且相**失应*扣租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于2025年3月立案后,先适用简***审理,后*为普通**公*开庭审理。庭审中,双**绕合同是否应*解*、租金*付数额等争议焦*举证质证,法*结合双**交的合同、图片、视频、民事调解*、收据等证据及庭审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审查。
1. 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及设施*包*同》于2025年6月13日解*,被告于*决生效后*日内退还案涉32栋大棚及316亩土地;
2. 被告于*决生效后*日内向*告支*大棚租金68000元*118亩土地租金70308元,合计138308元;
3.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500元,被告负担750元。
裁判日期
2025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