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简介:
申请人:田XX,男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杭州XX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X
委托代理人:黄XX,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仲裁案。申请人田XX原系被申请人某某公司的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十级。田XX遂向杭州市钱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8月11日解除,并要求某某公司支付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在内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20,796.25元,同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8,019.75元。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一方委托代理人积极参与调解程序,与被申请人一方委托代理人进行了多轮沟通与协商。代理人基于对工伤赔偿标准、相关法律法规的准确把握,以及对申请人实际诉求和情况的分析,向被申请人清晰阐述了其依法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经过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环节,最终引导双方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自愿走向调解。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12月15日解除;二、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29,000元,逾期支付需额外承担2,000元违约金;三、申请人自愿放弃全部仲裁请求,双方劳动争议就此终结,互不追究。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未进入最终裁决程序,但调解结果保障了劳动者的核心工伤待遇权益,体现了《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对工伤职工的保护精神,并通过设定违约金条款确保了调解协议的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