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汪XX,男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某某电梯工程溧阳XX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X,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办案经过:
本案为一起涉及工伤待遇及其他劳动争议的仲裁案件。申请人汪XX原系被申请人某某公司的员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并被认定为工伤。因就工伤待遇、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事宜与用人单位无法达成一致,汪XX遂委托代理人向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案件受理后,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进入了审理与调解程序。申请人的代理人在全面了解案情、分析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准确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就汪XX依法应享有的医疗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待遇,以及工资拖欠问题,向仲裁庭及被申请人方进行了清晰、有力的阐述。在调解过程中,代理人积极斡旋,一方面坚持维护委托人的核心工伤赔偿权益,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解决争议的效率与成本,就赔偿金额、支付方式、社保基金申领配合等关键问题与被申请人方进行了多轮协商,最终引导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双方于2024年12月3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含医疗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人民币20,000元,并约定于2025年3月10日前支付;三、双方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报销手续,报销款项归申请人所有;四、申请人撤回关于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五、双方劳动争议就此了结。本调解书经签收即具法律效力。本案虽未进入最终裁决,但调解结果保障了劳动者获得工伤赔偿的基本权益,体现了《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职工的保护原则,并通过一揽子方案高效解决了包括工资争议在内的全部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