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XX,男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嘉兴市南湖区某某街道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以下简称某某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杨X
委托代理人:王X,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仲裁案。申请人王XX于2023年10月13日在工地工作时受伤,其伤情于2024年2月18日被嘉兴市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于2024年5月12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因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王XX遂委托代理人向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某某服务部支付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交通费等在内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29,400.50元。案件受理后,仲裁庭依法组成并开展审理。申请人的代理人基于已取得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核心证据,全面梳理了十级伤残依法应享有的各项待遇标准,向仲裁庭及被申请人方清晰阐述了委托人的法定诉求。在仲裁庭的主持调解下,代理人积极参与调解程序,就赔偿总额、支付方式、商业保险理赔配合等关键事项与被申请人方进行了多轮沟通与协商。代理人一方面坚持维护委托人的核心工伤赔偿权益,另一方面也致力于寻求一个能够快速履行、彻底解决纠纷的可行方案,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务实的谈判策略,最终引导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共识。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90,000元,该款项涵盖了法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交通费等全部项目,并约定于2024年11月14日前付清;三、申请人配合被申请人办理商业保险理赔手续;四、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五、双方所有劳动争议及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就此终结。本调解书经签收即具法律效力。该调解结果在保障劳动者获得实质性赔偿的同时,通过一揽子方案高效解决了全部争议,体现了《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对工伤职工的保障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