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赵XX,男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某某模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XX
委托代理人:解某某、王XX,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而引发的十级伤残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金争议仲裁案件,事实清晰,责任明确。申请人赵XX于2023年9月4日在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从事数控铣床工作时,因模具侧翻致左手被压伤。该事故后经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某某公司未为赵XX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全部工伤赔偿责任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均需由公司自行承担。赵XX遂委托代理人向乐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了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及支付各项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案件受理后,申请人的代理人基于已取得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核心证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仲裁庭及被申请人方系统性地阐述了各项法定待遇的计算标准及总额。在仲裁庭主持调解下,代理人积极参与,就赔偿总额、分期付款的具体安排(分两期,首期2.5万元,第二期5万元)、各期支付截止日期以及违约后果等关键条款,与对方律师进行了多轮专业、细致的沟通与协商。代理人着眼于为当事人争取到实际可快速履行的赔偿方案,并特别注重通过违约条款的设计来保障分期付款的严肃性。最终,成功引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二、被申请人某某公司向申请人赵XX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人民币75,000元,申请人放弃其他权利主张;三、上述款项分两期支付(2024年11月30日前付25,000元,2024年12月31日前付50,000元),任何一期逾期或未足额支付,被申请人需加付违约金5,000元,申请人可就全部剩余款项及违约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本次劳动争议全部了结。本调解书经签收即具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