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XX,男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某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涉及建筑劳务行业的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仲裁案件。申请人赵XX原系被申请人某某公司的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具体伤残等级从诉求金额推断)。因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赵XX遂委托代理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了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等工伤待遇赔偿款项的请求。案件受理后,仲裁机构组织了庭前调解。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积极参与调解,在全面分析工伤认定、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等证据的基础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就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总额向对方进行了清晰阐述。鉴于本案涉及赔偿总额较高(10万元),且已支付部分款项,代理人在调解过程中,与对方就剩余款项的支付方案进行了重点协商。经过多轮沟通,最终促成了一套详细、明确的分期付款计划:将剩余的9万元分五期支付,每月支付1万元,最后一期支付5万元。同时,代理人坚持为调解方案加入强有力的履行保障条款,明确约定若被申请人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则视为全部款项到期,申请人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可要求支付1万元违约金。此外,还就商业保险理赔的配合事宜达成一致。该方案兼顾了当事人的即时获赔需求与对方的支付能力,并通过违约条款有效控制了履行风险。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某某公司向申请人赵XX支付各项工伤待遇赔偿款共计100,000元(已付10,000元),剩余90,000元分期支付(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分五期付清);三、若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履行,申请人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支付10,000元违约金;四、申请人配合被申请人办理商业保险理赔;五、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再无争议。本调解书自送达即具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