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马XX,女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嘉兴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井冈山XX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被申请人职工(特别授权)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涉及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或外包)用工模式下发生的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金争议仲裁案件,涉及“合作厂区”等多方关系,案情具有一定复杂性。申请人马XX系通过被申请人某某分公司派遣或外包至“合作厂区”工作,并在工作中受伤(具体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从诉求包含三项一次性补助金推断已进行认定和鉴定)。因与用人单位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马XX遂委托代理人向井冈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了包括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工伤待遇144,897.55元(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交通费)以及经济补偿金22,750元在内的多项请求,总计超过16.7万元。案件受理后,在仲裁庭的组织下进行调解。申请人的代理人陈建平律师全面分析了案件的特殊性,即用人单位为人力资源公司分公司,且涉及实际用工的“合作厂区”。代理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外包相关法律法规,向仲裁庭及被申请人方清晰地阐述了某某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全部法定赔偿责任。在调解过程中,代理人积极斡旋,不仅就赔偿总额与对方进行协商,还就“合作厂区”离职手续的办理这一可能影响赔偿款支付的前置条件进行了明确约定,将支付义务与手续办理相挂钩,以保障当事人的核心权益能顺利实现。同时,代理人坚持为调解协议设定了违约金条款,以约束被申请人按时履行。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务实的谈判策略,最终引导双方达成了兼顾各方关切的调解方案。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劳动关系立即解除,申请人一并解除与“合作厂区”的用工关系;二、被申请人某某分公司在申请人办完合作厂区离职手续后7天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因本次受伤所有相关费用(涵盖一次性就业、医疗、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后续所有费用)共计95,000元;三、申请人配合办理离职手续,若被申请人未按期支付,需支付5,000元违约金;四、款项付清后,双方所有纠纷了结。本调解书自送达即具法律效力。该调解结果以“一揽子”方式解决了工伤待遇及潜在后续费用争议,并设定了明确的支付触发条件和违约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