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周XX,男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律师
被申请人:瑞安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夏XX,该公司项目负责人(特别授权)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涉及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金争议仲裁案件。申请人周XX系被申请人某某公司的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用人单位已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区分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和应由用人单位直接承担的待遇,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周XX遂委托代理人向瑞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了总计约13.9万元的请求,具体包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交通费)约12.6万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5万元。案件受理后,申请人的代理人精准把握了“单位已参保”这一关键事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清晰界定了社保基金与用人单位的责任边界。在仲裁调解过程中,代理人积极与对方就用人单位应直接支付的赔偿项目及金额进行协商。经过专业分析和多轮沟通,代理人成功引导双方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其依法应承担的款项(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医疗费、交通费等),而将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通过明确约定由用人单位配合办理社保理赔手续,确保该部分权益最终归申请人所有。同时,代理人为两项义务(付款义务和配合理赔义务)均设定了独立的违约金条款,以双重保障协议的履行。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23,000元,于2025年5月28日前付清,逾期需支付3,000元违约金;三、被申请人收到相关材料后10日内配合申请人办理社保理赔手续(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理赔款归申请人所有,若逾期不配合则需支付3,000元违约金;四、双方所有劳动争议终结。本调解书经签收即具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