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朱XX,男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浙江某某XX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XX,该公司高级经理(特别授权)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涉及工龄较长(自2012年入职)的十级伤残工伤待遇及高额经济补偿金争议的仲裁案件。申请人朱XX于2024年5月13日在工作中受伤,后经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由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因与用人单位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朱XX遂委托代理人向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了总额高达233,180元的请求,其中包括工伤待遇125,150元(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以及基于较长工龄计算的经济补偿金108,030元。案件受理后,在仲裁庭组织庭前调解阶段,申请人的代理人全面分析了案件特点:一方面,用人单位依法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因此部分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另一方面,高额的经济补偿金诉求是基于长期劳动关系解除。代理人在调解中精准地区分了不同项目的责任主体和支付来源。通过与对方就赔偿方案进行多轮专业沟通,代理人成功引导双方聚焦于由用人单位直接承担的部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并就其支付金额、期限及违约责任达成一致。同时,明确约定了双方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基金理赔的各自义务,确保了当事人能从社保基金获得其应得的补助金。最终,通过有效策略,将复杂的诉求分解并落实到具体的、可执行的协议条款中,促成了调解。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5年2月15日解除;二、被申请人某某公司向申请人朱XX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共计25,900元,于2025年3月28日前付清,逾期则按总额27,900元(含2,000元违约金)支付;三、双方相互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基金理赔手续,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归申请人,工伤医疗费报销款归被申请人;四、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包括高额经济补偿金),双方所有争议终结。本调解书经签收即具法律效力。该调解结果清晰划分了社保基金与用人单位的支付责任,高效解决了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