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彭XX,男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宁波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分公司)
负责人:丁XX
委托代理人:郑XX,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下,因用人单位(派遣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九级伤残工伤赔偿责任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且案情涉及第三方用工单位(浙江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彭XX由被申请人某某分公司派遣至第三方公司工作,于2024年工作中操作切管机时右手被割伤,伤情严重。其伤情于2025年7月21日被认定为工伤,并于2025年9月1日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由于某某分公司未为彭XX缴纳社会保险,所有法定工伤待遇均需由其自行承担。彭XX遂委托代理人向余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了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案件受理后,在仲裁庭的组织下进行了庭前调解。申请人的代理人基于确凿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医疗记录及费用票据等证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向仲裁庭及被申请人方清晰、有力地阐明了某某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特别是因未缴社保而无法通过基金分摊的后果。面对明确的违法事实和法定责任,代理人在调解中积极斡旋,就赔偿总额、分期付款的具体安排(四期,总金额117,000元)、各期支付时间以及商业保险理赔的配合与归属等复杂事项,与对方律师进行了专业、细致的协商。为确保长达数月的分期付款方案得到严格履行,代理人成功推动设定了“任一期逾期即触发5,000元违约金及剩余款项强制执行”的关键保障条款。最终,双方在仲裁庭主持下达成调解。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配合被申请人办理商业保险理赔手续,理赔款归被申请人所有;二、被申请人某某分公司向申请人彭XX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等各项补偿共计117,000元;三、该款项分四期支付(2025年12月15日、2026年1月15日、2月28日、3月31日);四、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一切无涉;五、若被申请人任一期不履行,需追加违约金5,000元,申请人可就剩余款项及违约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调解书经签收即具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