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曾XX,男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X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涉及大型企业且用人单位已为员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争议仲裁案件,涉及金额较高。申请人曾XX原系被申请人某某公司的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并被鉴定为工伤(具体伤残等级未列明,但从诉求项目及计算标准推断至少为七级或以上)。因与用人单位就部分工伤待遇的支付问题产生争议,曾XX遂委托代理人向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了总计超过16.7万元的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以及赔偿金近8千元的请求。案件受理后,仲裁庭依法组成并开展审理。申请人的代理人精准把握了案件核心:用人单位已为员工参保,因此大部分法定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用人单位的责任在于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等以及配合办理社保理赔手续。代理人在仲裁庭的组织下,于2025年11月13日与被申请人方进行调解。代理人基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的精熟运用,清晰地区分了社保基金与用人单位的责任边界,将调解焦点集中于用人单位依法应直接承担的款项。经过专业沟通,最终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45,000元(税前)以及其配合社保理赔的义务达成一致。代理人确保了调解协议既明确了用人单位当前的付款责任,也保障了当事人未来从社保基金获得法定大额补助的权利。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2025年1月10日解除;二、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向申请人曾XX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共计45,000元(税前);三、被申请人配合申请人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四、上述义务履行后,双方所有权利义务结清,再无争议。本调解书经签收即具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