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华XX,男,汉族,1969年2月24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XX律师
被申请人: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宛XX。
委托代理人:朱XX,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华XX与被申请人XXXX公司就解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待遇及经济补偿事宜发生争议。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1. 确认解除劳动关系;2. 要求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31,990.65元;3. 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3,915元。
办案经过
本案于2025年10月22日受理后,由XX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复杂的工伤待遇计算、劳动关系解除认定及经济补偿金主张,申请人代理律师陈XX及其团队对案情进行了全面研判。在明确申请人因工受伤、劳动关系存续及解除等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律师团队对法定赔偿项目进行了精准核算,为调解奠定了坚实的事实与法律基础。
考虑到通过仲裁裁决可能面临周期较长、执行不确定性等风险,陈XX律师在与委托人充分沟通后,确定了以调解为主要目标,力求高效、稳妥地解决纠纷。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陈XX律师与被申请人方展开了多轮专业谈判。他一方面坚持维护委托人的核心权益,清晰阐明各项诉求的合法依据;另一方面,也敏锐地洞察到被申请人的支付能力、对报销流程的依赖等实际情况。
针对本案工伤待遇项目中部分款项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特点,陈XX律师创造性地设计了“分期付款”与“协助报销”相结合的调解方案:将部分款项(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设定为被申请人限期支付的直接责任,而将需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款项(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设定为被申请人须限期配合办理的义务。这一方案既保障了申请人能在短期内获得部分确定赔偿,又明确了后续报销款的支付路径,有效平衡了双方利益,最终成功促成和解。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6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XXXX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调解款共计15,360.65元(包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交通费)。
三、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20日前配合申请人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保险报销手续,并将报销所得款项直接支付至申请人账户。
四、双方确认就此劳动争议再无任何纠纷。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解决,依据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解程序以及《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工伤待遇、经济补偿及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调解协议有效化解了矛盾,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设定了明确的履行期限和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