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田XX,男,1XXX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XXX。
原告:赵XX,女,1XXX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XX,男,1XXX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XX(系焦XX的父亲),男,1XX1年11月X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XXX。
原告田XX、赵XX与被告焦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田XX、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XXX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焦XX系被告父亲,李XX系被告奶奶,李XX已死亡。现位于新疆库尔勒市XXX的房屋在李XX名下,死者儿子焦XX有授权委托出卖此房屋。焦XX将位于新疆库尔勒市XXX出卖给原告,原告支付了全款,但因各种原因一直没有完成过户。现原告要求过户,但李XX已死亡。在办理过户的过程中,焦XX出具了一份遗嘱,披露遗嘱内容,原告才得知被告应为焦XX,故原告追诉焦XX作为本案的被告,同时撤回对焦XX、李XX的起诉。原告一直积极与被告沟通请求处理过户与确权的事宜。被告给予原告出具了证明,但至今尚未得到处理,严重侵犯原告利益。故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望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
议:
一、确认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XXX室的所有权归田XX、赵XX所有。
二、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田XX、赵XX负担。
三、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XXX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