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XX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XXX(曾用名:XXX),男,1XX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XX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欣,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新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曾用名:XXX),男,1XX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XX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新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X与被告XXX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欣、被告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涉案位于乌鲁木齐市XXXXXX(产权证号:乌房权证XXX)房屋的折价补偿款250,000元。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XXX、钱XX均已去世。原、被告系被继承人两子,2020年1月10日被继承人XXX亲笔书写遗嘱一份,确认将位于乌鲁木齐市XXXXXX室房产由原告继承,现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处理,故诉至法院,请求如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XXX与钱XX系夫妻,双方生育原告XXX、被告XXX,被继承人XXX于2020年X月15日去世,钱XX于2021年3月1X日去世,其继承人分别为原告XXX、被告XXX。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X向原告XXX给付位于乌鲁木齐市XXXXXX(产权证号:乌房权证XXX)房屋折价补偿款250,000元,该款项于2026年6月30日前给付125,000元,于2026年X月30日前给付125,000元,如被告XXX有一期逾期未给付,原告XXX可对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原告XXX已预交3650元),由原告XXX负担1,262.5元,由被告XXX负担1,262.5元,该款项于2026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XXX,剩余案件受理费1125元本院退还原告XXX。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XXX
二0二六年月三日
书记员X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