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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支付房屋租金及违约金。

案件详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XX,男,1XX3年10月1X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XX,男,1XXXX2X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XXX

原告XX与被告朱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X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被告朱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00,000元,同时包含物业费、电费总计4,1XX.1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2022年5月至2024年X);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一年X0,000元,现被告不按约定支付租金,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诉至法院。

XX辩称,我只租了一年的房子,给他付了半年的房租,就剩半年的没付,当时疫情关门了很久,物业费电费我付过了。2023年5月我就把房子交还给原告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3月12日XX与朱XX签订了《店铺租赁合同》,约定朱XX承租XX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XXX,自2021年5月X日至202X5月X日止;租金为年付,年租金X0,000元,租金需提15日支付,逾期未付每日支付违约金1000元。2022年4月2X日,朱XX支付半年租金35,000元。2023年5月X日,案涉商铺的物业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案涉商铺欠缴物业费、电费共4,1XX.12元,同日双方解除案涉合同。后朱XX已缴纳上述物业费、电费。2023年2月1X日,XX通过微信向朱XX主张欠付的租金。

另查明,2022年3月12日,朱XX与案涉商铺前任租客常XX签订《棋牌室转让合同》,约定常XXX0,000元的转让费将案涉商铺中的麻将桌、空调等固定设施转让给朱XXX0,000元中还包括2022年5月X日前的房租。

上述事实有《店铺租赁合同》《棋牌室转让合同》、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案

涉商铺实际租期为2022年5月X日至2023年5月X日,亦认可被告欠付半年租金35,000元。考虑到本案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合同的性质及疫情等情况,本着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疫情期间共克时艰、共担风险的原则,本院酌定扣减1个月房租5X33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租金2X,1XX元。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原告租金中2X,1XX元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案原被告约定租金为年付,且租金需提15日支付,被告于2022年4月2X日支付租金35,000元,20232月1X日双方开始协商剩余租金的支付,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这期间向被告主张过租金,视为双方已通过事实对合同进行了变更,变更后未明确约定付款日期。且因本案为租赁纠纷,原告已收回租赁物,不能过高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综合考虑案涉纠纷的性质、拖欠金额、欠付时间、过错程度等因素同时兼顾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原告主张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X4.X元【2X,1XX×3.X5%÷3X5天×50X(2023年2月1X2024年X10日)】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X支付房屋租金2X,1XX元;

二、被告朱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X支付违约金14X4.X元;

三、驳回原告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朱XX负担34X.5元,原告XX负担X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X

O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XXX


  • 2024-07-15
  •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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