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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详情

库尔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申请人:XX,女,汉族,1XXXX1日出生,安徽省颍上县人。现住新XX库尔勒市XXX

委托代理人:徐XX(新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XX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新XX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XXX

法定代表人:姜XX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窦XX(新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XXXX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新XXXX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XXXXX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X(北京XX(库尔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人XX诉被申请人XX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XXXX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本委依法由仲裁员XX独任仲裁,于2024年X2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徐XX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窦XX到庭参加庭审,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于X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23年3月4日到被申请人处上班,约定工资为每月5000元。2023年4月2X日申请人下班时因交通事故受伤,申请人不负交通事故责任。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其拒绝配合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申请仲裁。请求如下:

一、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3月4日至2024年4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4X5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按照规定给申请人补齐2023年34日至2024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被申请人辩称:一、申请人与答辩人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不是事实劳动关系,答辩人无需向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23年3月1日,申请人与答辩人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自2023年3月1日起生效,2024年3月1日终止,其中包括2个月的试用期。合同约定月工资3500元。但实际上,申请人是在2023年3月4日被委派到第三人处开始正式工作的,结果在2个月的试用期尚未结束时,申请人就因交通事故受伤,之后也一直未给第三人和答辩人提供过任何劳动。因此,答辩人认为双方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申请人因自身原因受伤导致自2023年4月2X至今未给答辨人提供任何劳动,故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同时,因为答辩人已经与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故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二、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而是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社保补缴问题主要涉及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这属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政管理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时,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可以采取一系列行政措施来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且本案中,申请人也仅仅提供了试用期2个月的劳动,不能就此要求答辩人为其缴纳1年的社保费用。综上,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庭驳回其对答辩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第三人辩称:首先,关于本案中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归属问题,申请人已经与被申请人建立了明确的劳动关系,并且双方已经签署了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应当按照该合同中的规定严格执行。所以,既然存在劳动合同,那么被申请人就不应该支付申请人不签订合同的双倍劳动报酬。其次,关于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答辩人需要明确声明的是,申请人并非答辩人的员工。答辩人的正常工作时间是早上10点至下午5点,而申请人并未在答辩人处从事任何工作。同时,申请人的工资薪酬并非由答辩人公司发放,而是由被申请人负责支付。最后,关于申请人社保未领取的问题,答辩人公司认为,应当参照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被申请人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以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需要考虑的是被申请人的试用期有多久,试用未转正期间是否支付劳动者社保需要参考社保条例。

申请人提供证据五组:

1、企业信息(1组),证明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的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状态为:存续,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标准,具有合法的用人资质,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适用的主体。被申请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其证明的问题认可。第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其证明的问题认可。

2、中国XX银行账户交易明细(1份),证明申请人20233月工资为4XX0元,4月工资为3XX5元,均是被申请人XXXX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其证明的问题不认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不是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真实劳动关系要看是否为公司提供实际劳动。第三人认为该证据与第三人无关,该证据显示3月工资及一笔电子汇入,申请人无法证明其4月进行工作的事实。

3、证明(1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被派遣至第三人XXXX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处工作。被申请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其证明的问题认可。第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其证明的问题不认可,3月4日至4月2X日在第三人处工作的事情不认可,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4、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2023年4月2XX35分,申请人下班回家时在机场路与永安大道XX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被申请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其证明的问题不认可,上面说明发生事故时间为早上X:35,不是第三人的上下班时间。第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其证明的问题不认可,申请人家住在机场路与永安大道XX,同时证据上已分析了事故责任,如果申请人想要赔偿应该向事故主要责任人郭XX(音)申请赔偿,如申请人放弃对郭XX(音)承担赔偿的责任,应当对被申请人或其他承担责任者一并放弃,同时X35分不是申请人上下班时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约定了上下班时间,应当参照上下班时间进行上下班,按照通常理解顶多提前半小时上班,不可能提前3小时上班;申请人受伤与第三人无关,申请人本人也与第三人无关。

5、疾病诊断证明书(1份),证明2023年4月2X日申请人受伤后被送往XX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侧桡骨远端骨折。被申请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其证明的问题认可,只能证明申请人受伤了,与认定劳动关系无关。第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对其证明的问题不认可,只对门诊病历认可,对CT报告单不认可,不可能在同一时间段既X51医院诊断,又在XX人民医院发生急诊,同时提供的均为复印件且无医院盖章,仅有2张门诊病例有医院盖章;对于XX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及疾病诊断证明书中申请人自述无工作单位,同时在主述中也说明了10个小时之后才去诊断的,对于从发生事故到诊疗期间,其自己是否发生了二次受伤不能确定;申请人与第三人无劳动关系,也不应该由第三人支付二倍工资及社保。

被申请人提供证据一组:劳动合同书(1份),证明20233月1日,XXXX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2023年3月1日起生效,2024年3月1日终止,其中包2个月的试用期;合同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证实XXXX公司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不是事实劳动关系,XX公司无需向XX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申请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其证明的问题认可,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受伤在劳动合同期间内。第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其证明的问题认可。

第三人未当庭提供证据。

结合三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说明和质证意见,本委查明以下基本事实:2023年3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31日,合同约定每月工资3500元,2023年3月4日,被申请人派遣申请人到第三人处从事生产线杂工工作(劳务派)。2023年4月2XX:35分许,郭XX(男,4X)驾驶车牌号为豫PXXE20小型轿车,沿机场快速路(库尔勒)由东向西行驶至机场快速路(库尔勒)与永安大道交叉路口右转时,与沿南环路由南向北行驶的申请人骑行的无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申请人受伤,后申请人离开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处。另查明,2023年4月3日、2023年5月4日被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申请人发放两笔工资合计XX55元。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书证为证,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2023年3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合同约定每月工资3500元,2023年3月4日,被申请人派遣申请人到第三人处从事生产线杂工工作(劳务派)。2023年4月2XX:35分许,郭XX(男,4X)驾驶车牌号为豫PXXE20小型轿车,沿机场快速路(库尔勒)由东向西行驶至机场快速路(库尔勒)与永安大道XX右转时,与沿南环路由南向北行驶的申请人骑行的无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申请人受伤,后申请人离开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处。2023年4月3日、2023年5月4日被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申请人发放两笔工资合计XX55元。对此,本委予以确认。

本案中,申请人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由被申请人派遣至第三人处工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被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第三人为用工单位,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规定,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4月2X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故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4X5元,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补缴2023年3月4日至2024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申请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XX

0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XX


  • 2024-06-28
  •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第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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