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田百川律师接受被告张XX的委托,作为其与原告谭XX(离婚纠纷一案的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全部诉讼流程,全力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及家庭完整。
原告谭XX与被告张XX于1999年年底相识相恋,2000年11月19日在永胜县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4年3月3日生育婚生子谭XX。双方婚姻关系存续近25年,共同购置了房屋一套、商务车一辆、云轿车一辆,共同经营相关产业,家庭经济条件殷实,婚生子现已成年。
2025年4月27日,原告谭XX以“婚前了解不深、夫妻感情薄弱、性格不合、沟通不畅,被告不尊重其及家人、隐瞒存款,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五项诉讼请求:1. 判令原被告离婚;2. 平均分割夫妻共同房屋,平均承担房贷本息387500元;3. 判令两辆涉案车辆分别归原被告所有;4. 平均分配被告名下夫妻共同存款171186.91万元;5. 判令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接受委托后,田百川律师第一时间与被告沟通,全面了解案件全貌及双方矛盾根源,核实案件相关事实。通过细致沟通得知,原告所述的离婚理由多处与事实不符,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矛盾主要源于生活琐事及沟通不畅,被告始终有挽回婚姻、保住家庭的强烈意愿,婚生子也明确表示不愿意父母离婚,希望维持家庭完整。
结合案件实际,田百川律师精准制定诉讼策略,核心思路为“驳回离婚诉求、化解双方矛盾、维护家庭完整”,同时协助被告梳理、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原被告身份信息、结婚证、户口簿、婚生子情况说明及相关照片、短信聊天记录、房屋贷款结清证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相关凭证、被告为家庭付出的相关证据等,全面反驳原告的不实主张,充分佐证“夫妻感情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核心观点。
本案由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交了户口本、结婚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定期存款存单等证据,用以支撑其离婚诉求及财产分割主张;田百川律师作为被告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另一委托代理人共同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进行质证,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同时当庭提交了被告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婚生子情况说明、旅游及家庭聚餐照片、短信聊天记录、贷款结清证明、共同经营相关凭证等十组证据,逐一反驳原告的不实诉求,清晰阐述本案核心事实:双方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深厚,共同生活近25年并育有一子,矛盾可通过沟通化解,被告愿意反思自身问题、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原告主张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婚生子也坚决反对父母离婚。
庭审中,田百川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充分发表代理意见,重点强调:原被告婚姻存续时间长、感情基础牢固,共同创造了稳定的家庭生活及财产基础;双方矛盾系生活琐事引发,并非不可调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被告有强烈的挽回意愿,且婚生子的意愿也应予以尊重,离婚并非解决双方矛盾的唯一途径,给予双方和好时间更有利于维护家庭完整及各方合法权益。同时,田百川律师针对原告主张的财产分割事宜,结合证据逐一厘清,纠正原告所述的财产、债务相关不实信息,确保被告的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案件总结】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因家庭琐事、沟通不畅引发的离婚纠纷,核心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及相关财产分割、债务承担事宜。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谭XX与被告张XX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近25年,生育一子,共同购置房产、车辆,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深厚;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源系性格差异、家庭琐事及沟通不畅,并非不可调和,原告主张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有强烈的挽回意愿,婚生子也明确反对父母离婚,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
法院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及双方意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谭XX与被告张XX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谭XX负担。该判决书已生效,田百川律师成功助力被告驳回原告的全部离婚诉求,保住了家庭完整,化解了双方矛盾,为原被告后续沟通和好、维系家庭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
【律师价值】本案中,田百川律师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始终以被告的核心诉求(挽回婚姻、保住家庭、维护合法权益)为导向,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其核心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精准研判案件,制定最优诉讼策略。田百川律师通过细致沟通、全面核实事实,精准把握双方矛盾根源,明确“驳回离婚诉求、维护家庭完整”的核心方向,避免盲目抗辩,确保代理工作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
其二,严谨梳理证据,全力反驳不实诉求。田百川律师协助被告全面收集、梳理十组证据,逐一反驳原告所述的不实离婚理由及财产主张,清晰厘清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的真实情况,既佐证了“夫妻感情未破裂”的核心观点,又有效维护了被告的财产权益。
其三,秉持人文关怀,兼顾法理与情理。田百川律师充分考虑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既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履行代理职责、发表代理意见,又兼顾家庭完整、婚生子意愿及被告的情感诉求,在庭审中积极传递“互谅互让、沟通化解矛盾”的理念,获得法院认可,最终助力被告实现“驳回离婚诉求、保住家庭”的核心目标,彰显了专业律师的责任与担当。今后,田百川律师将继续专注于婚姻家事纠纷案件的处理,秉持专业、严谨、人文的执业理念,立足当事人需求,精准制定法律服务方案,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尽力化解家庭矛盾,助力营造和睦的家庭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