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为A公司,住所地为某市某区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被告为XX公司,住所地为某市某区某路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孙启发律师接受原告A公司委托,担任其本案委托诉讼代理人,处理与被告XX公司的工程款纠纷事宜。
案件背景:2017年2月10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XX公司签订两份《某某合同》(合同编号:某某号、某某号),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指定项目提供工程试验检测服务,涉及多栋楼宇及配套设施、地下工程等。双方明确约定工程总价款为242697.48元。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检测服务,案涉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170750.92元工程款迟迟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原告向法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170750.92元、违约金8537.54元,合计179288.46元;二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过程:法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孙律师充分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提交案涉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工程款结算依据等相关证据,清晰阐明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违约事实及原告的合法诉求,同时积极配合法院组织的调解工作,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与双方诉求,居中沟通协调。
调解结果:经法院主持调解,在孙律师的积极推动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具体内容如下:1. 被告XX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A公司检测费共计100000元;2. 原告A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3. 本案诉讼费1943元、保全费142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1681.5元,被告承担部分于2023年7月31日前以现金方式直接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承揽合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为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的给付问题。从案件情况来看,原告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给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诉讼过程中,考虑到调解方式既能缩短纠纷解决周期、降低双方诉讼成本,又能在维护原告核心权益的前提下,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为后续可能的合作保留空间,孙律师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途径解决争议。最终,在法院及孙律师的共同推动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承诺按期支付款项,原告在合理范围内放弃部分诉求,实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本案的调解结果,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双方的实际情况,体现了高效、务实的纠纷解决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