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被告人程XX有多次犯罪前科:某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9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3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年7月刑满释放。
2024年5至6月期间,被告人阚某某(化名)与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某市某区多地组织、开设流动赌局。程XX受储某某指使,负责选择赌博具体地点、布置赌场,并安排他人在赌场周边放风,对接赌场内部调度人员,在指定地点接送参赌人员。同期,阚某某通过电话、人传人等方式召集参赌人员,雇佣薄XX(化名)负责记账及提供赌资,雇佣李XX(化名)负责保管“水钱”及记录支取情况,雇佣他人负责看管参赌人员手机及调度接送车辆;刘XX(化名)明知阚某某开设赌场,仍提供资金帮助。
2024年8月1日,程XX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2025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对程XX及阚某某、刘XX、薄XX、李XX等人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二、案件总结
本案系共同开设赌场刑事案件,涉案人员分工明确,形成了从场地布置、人员召集、赌局服务到安全保障的完整犯罪链条,程XX在案件中主要负责场地选址、布置及外围协调工作,系犯罪链条中的重要环节。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各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均无异议。
庭审中,程XX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程XX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存在退赃行为,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查明,程XX虽有多次犯罪前科,但其在本案中受他人指使实施犯罪行为,起辅助作用,结合其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最终对其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