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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代理律师通过对“名股实债”抗辩的精准驳斥,成功维护了《增资协议》的股权性质认定;通过举证与辩论,将一笔50万元款项的性质锁定为“投资收益”并予以抵扣,有效为客户减少损失;最终在二审中逆转变更判决,不仅修正了回购价款数额,更成功为客户争取到“付款后股权过户”的关键履行顺序,全面保障了客户的核心商业利益。

案件详情

合伙企业有*合伙人派生诉讼及股权*购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4)浙01民终*****号

审理法*:浙江*杭*市中级人民法*

案情简*: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股份有*公*(法*代表人,总经*)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郑XX(浙江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衢州市
**有*公*(法*代表人卢**),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朱**(浙江**律师*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衢州
合伙企业(有*合伙)、浙江***管***有*公*。

本案为合同纠纷,涉及《增资协议》履行、股权*购条件成*、投资收益**及“名股实债”性质认定等争议。


办案经*:
一审法*判决支*被上诉人衢州XX关***回购款及违约金*诉请,驳回上诉人的反诉请求。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于2018年*成*前回购合意、款项*质应*扣、协议属“名股实债”应*效等,并提出程*异议。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新证据主张*实变更,法*经*理对部分事实予以补正,但未采纳其关*“名股实债”及已达成*购一致的核心主张。


案件结果:
二审法*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上诉人向*伙企业支*收购价款8,111,666.67元*相**约金(自2023年10月15日起按日万*之三计);
三、在上诉人履行付款义务后,第三人应*涉案30%股权*更登记至上诉人名下,合伙企业及被上诉人应*协助;
四、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及上诉人其他反诉请求。

判决理由:
法*认定《增资协议》合法**,不属于“名股实债”;回购条件已成*;被上诉人作为有*合伙人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使权*****起诉讼;2018年*账500,000元*质为投资收益,应**购款中扣除;股权*更登记应*支*全*收购价款为前提。

主要适用法*:
《中华*民共和***公**》第三十四条、《中华*民共和**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相**定。


  • 2025-04-27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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