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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本案中,本人不仅关注被告人的刑事处罚结果,更重视其后续成长,在辩护过程中,积极引导被告人认识自身错误,配合家属完成退赔、取得谅解,同时向法院说明被告人的心理状况和成长困境,推动法院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缓刑的判决,让被告人能够继续完成学业、接受心理治疗,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真正实现了辩护工作的社会价值。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本人田XX,系云南XX律师,受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赵XX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于2025年6月6日向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因被告人作案时系未成年人)独任审理。
2023年9月15日,被告人赵XX因涉嫌盗窃罪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后被检察机关、法院继续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8、9月期间,被告人赵XX先后至丽江市古城区、玉某某县多个小区,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具体作案事实如下:
1. 至丽江市古城区民某某家园,盗走被害人和某某停放在停车棚内的二轮电动车电瓶,销赃后钱款已用完;
2. 至丽江市玉某某纳西族自治县黄某某镇尚某某国际小区西面自行车棚,盗走被害人郭XX停放在此处的二轮电动车电瓶,销赃后钱款已用完;
3. 至上述尚某某国际小区北面自行车棚,盗走被害人李XX停放在此处的二轮电动车电瓶,销赃后钱款已用完;
4. 至上述尚某某国际小区西面自行车棚后,盗走被害人李XX停放在此处的二轮电动车电瓶,销赃后钱款已用完;
5. 至丽江市古城区西某某街道锦某某国际小区北区地下停车场,盗走被害人饶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二轮电动车电瓶,销赃后钱款已用完;
6. 至上述锦某某国际小区北区地下停车场,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电瓶,销赃后钱款已用完;
7. 2023年9月6日至9日期间,至上述锦某某国际小区南区地下停车场,盗走黎某某所在公司停放在此处的三轮电动车电瓶,销赃后钱款已用完;
8. 2023年9月14日14时40分许,至上述锦某某国际小区南区地下停车场,使用螺丝刀准备拆卸一辆电动车电瓶时,被小区保安黎某某发现并控制,后被出警民警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查明,被告人赵XX销赃所得共计人民币5690元左右,其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系犯罪未遂。公诉机关提交了接处警登记表、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谅解书、收条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赵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根据退赃等情况调整量刑或适用缓刑。
另查明,被告人赵XX高中就读期间因学习压力过大、与家庭沟通不畅出现抑郁症状,案发时处于治疗期,受外界不良信息影响实施作案;案发后,赵XX家属代为赔偿全部被害人损失,取得所有被害人谅解;案件审理过程中,赵XX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并预交罚金2000元。

二、案件总结

本案系未成年人涉嫌盗窃罪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结合被告人的年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争取从轻、减轻处罚,兼顾法律惩戒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院经审理,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赵X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结合本案具体情节,法院采纳了本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作案时系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辨别是非能力较弱,且案发时处于抑郁治疗期,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所有被害人谅解,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交罚金,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赵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依法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本案的判决,既依法惩治了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又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律师价值

作为被告人赵XX的指定辩护人,本人接受指派后,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立足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全面履行辩护职责,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体体现如下:
1.  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准挖掘辩护亮点:接受委托后,本人多次会见被告人赵XX,耐心沟通了解其作案背景、成长经历及心理状态,发现其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处于抑郁治疗期的关键情节;同时细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核实盗窃次数、涉案金额、退赔谅解等细节,精准提炼出坦白、认罪认罚、犯罪未遂、积极退赔谅解、未成年人犯罪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为辩护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2.  精准适用法律,提出合理辩护意见:结合本案事实,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司法解释,重点阐述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以及被告人具备的各项从轻情节,明确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全部采纳,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结果,避免其长期羁押对成长造成更大负面影响。
3.  兼顾法律惩戒与权益保护,助力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本案中,本人不仅关注被告人的刑事处罚结果,更重视其后续成长,在辩护过程中,积极引导被告人认识自身错误,配合家属完成退赔、取得谅解,同时向法院说明被告人的心理状况和成长困境,推动法院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缓刑的判决,让被告人能够继续完成学业、接受心理治疗,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真正实现了辩护工作的社会价值。
4.  坚守法治底线,维护司法公正:作为指定辩护人,本人严格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客观、公正地参与案件审理,既尊重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也充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案件依法、公正审理,彰显了法治的温度与力量,也体现了指定辩护制度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


  • 2025-06-11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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