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XX维吾尔自治区XX尔勒市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XX,男,1XX3年3月1X日出生,汉族,住甘*省武*市古*县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北京XX(XX尔勒)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XXXXXX种植**有*公*,住所地新XX维吾尔自治区巴*郭*蒙**治州XX尔勒市XXX。
法*代表人:黄XX,总经*。
被告:新XXXX建设工程*团**有*公*,住所地新XX维吾尔自治区巴*郭*蒙**治州XX尔勒市XXX。
法*代表人:邵XX,总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男,**公**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新XXXXX律师*务所律师。
原告周XX与被告XXXXXX种植**有*公*(以下简*XX**公*)、新XXXX建设工程**有*公*(以下简*XX**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X日立案后,依法*用简***,于2024年12月1X日公*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被告XX**公***代表人黄XX、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周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XX**公*、XX公司**所欠工程*1,450,000元;2.判令被告支*原告资金*用期间利*104,X1X.XX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由:原告挂靠XX**公**XX**公**订《建设工程**合同》,开工日期定为2022年X月X日,竣工日期定为2023年X月15日,因为疫情原因我们实际施*时*是5个月,工程*称为“巴州XXXX种植园项*-管*用房**卫*”;地点为XX尔勒经*技术开发区XX路**、XX路*侧;工程*容*由被告XX公司(发包*)提供的审图通*的本项*管*用房**卫*施*图所包*的建筑安*工程*容。工程*建筑面积:13X0.20 m²。不包*室内地暖盘管*混凝土垫层、消防工程*。XX**公*(发包人)要求增加的工程*容**行结算工程*价。XX**公*(承包人)包*包*施*,但实际施*人是原告并垫付了全*工程*向XX**公**纳了税费***费。XX**公***合约规定与原告结清工程*,但至今XX**公**示被告XX**公**拖欠工程*1,450,000元,所以没法*算,但被告XX**公**示已经*被告XX**公**清,原告因为身负巨额债务,无法*到应*工程*,无奈诉至法*。
XX**公**称,从*面看,原告起诉的金*与事实不符,我**公**被告XX**公**了1,03X,XX0元,给原告付了X1X,10X元,一共付了1,X5X,0XX元,应*还欠X45,X31元。案涉工程*体是由案外人XX等四位股东*原告周XX进行交涉,被告XX**公*仅是用两亩土地置换3间大棚与门卫*,管*用房*四位股东*己使用,因土地跟申*的项*均是被告XX**公**,所以才用被告XX**公**名义跟被告XX**公**订合同。案涉工程*大棚的工程*,均是由四位股东*际支*,且四位股东*一的XX同周XX也签订一份施*合同。
XX**公**称,1.周XX要求被告XX**公**付工程*1,450,000元*利*104,X1X.XX元*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依据,请求法*依法*以驳回。理由如下,2022年4月,被告XX**公*将XXXXXX种植园项*一管*用房**卫*工程*包*告XX**公*,XX**公**将该工程*包*原告周XX施工。双**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周XX为本工程**管*人和*包*,对项*施*的全*程*责,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周XX按照工程*工结算价的3%向*告XX**公***服务费,并承担工程*金*其他因本工程*际发生的费*。截止2024年12月12日,被告XX公司*XX**公**计**1,03X,XX0元*程*,尚*合同内工程*是1,3X3,040元*付,而XX**公***就该工程**了1,5XX,51X.51元*人工费、材料费、税金*建造师*费*,支*已超过收到的工程*。因原告周XX在施*过程*资金*到位,超出已收到工程*部分的54X,55X.51元*系答辩人就该项*给原告周XX垫付的费*。故XX**公**但不欠周XX的案涉项*工程*,还就该工程*付了54X,55X.51元,该垫付部分周XX应*偿还给XX**公*。2.根据XX**公**XX**公**XX**公**原告周XX签订的合同约定,均约定由XX公司*工程*支*给XX**公*,XX**公**扣除相***后*结余*分支*给原告,现原告直接要求XX**公**剩余*程*支*给其本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法*应*予以驳回。3.对原告要求律师*、邮寄费、诉讼费*费*均系原告提出的无理诉讼发生的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与XX**公**关,XX**公**应*承担上述费*。
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4月,原告周XX经*被告XX**公**商,由原告承包*告XX**公**涉案项*,由于*告无施*资质,故挂靠被告XX**公**被告XX**公**订合同。2022年4月24日,被告XX**公*(发包*)与被告XX**公*(承包*)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程*称为XXXXXX种植园项*一管*用房**卫*,工程*点为XX尔勒经*技术开发区XX路**、XX路*侧,工程*包**为发包*提供的审图通*的本项*管*用房**卫*施*图所包*的建筑安*工程内容,工程*面积为13X0.2m²,不包*室内地暖盘管*混凝土垫层、消防工程*;发包*要求增加的工程*容**行结算工程*价;承包*包*包*施*,合同计*开工日期为2022年5月25日,计*竣工日期2022年11月15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X3天,工期总日历天数根据前述计*开竣工日期计*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签约合同价为2,402,000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单*合同,其中:管*用房*1,X00元/平***筑面积,门卫*为1,X00元/平***筑面积,工程*量保证金*3%的工程*,工程*修期为:见工程*量保修书。
2022年4月,原告周XX(乙方)与被告XX**公*(甲方)签订《新XXXX建设工程*团**有*公**程**内部责任*议书》,约定工程*称XXXXXX种植园项*一管理用房**卫*,建设单*XXXXXX种植**有*公*,施*地点XX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XX路**、XX路*侧,施*内容*见甲方**合同,施*日期2022年5月25日至2022年11月15日;承包**为包*包料;工程*同金*为2,402,000元,结算方*:“1.本工程*有的工程*必须*发包**入甲方*定账号,甲方*到发包**入的工程*,扣除双**定的下列费*后,余*支*给乙方;没有*方*权,乙方*得以个人名义直接向*包**取工程*;双*约定下列费*由甲方*除:(1)**公**务费,乙方*照工程*工结算价的3%向*方*交**公**务费;(2)工程*金(因本工程*生的所有*金);(3)发生与工程***各项*款、培训费、检查*各项**;(4)其他因本工程*际发生的费*(以甲方*记账为准)。
2.工程*修金:甲方*照工程*造价的5%扣留乙方*程*修金。”乙方****务:“1.乙方*本工程**管*人和*包*,对项目施*的全*程、全**负责,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涉案工程*际开工日期为2022年X月份,完工日期为2023年10月份。原告周XX、被告XX**公*、XX**公**认可案涉合同总价为2,402,000元。
被告XX**公***告XX**公**款情况*下:2022年X月22日支*100,000元,2022年X月25日支*100,000元,2023年1月3日支*150,000元,2023年X月14日支*300,000元,2023年10月11日支*X0,000元,2023年11月2X日支*3X,XX0元,2023年12月2X日支*2X0,000元,合计**1,03X,XX0元。2024年12月1X日,被告XX**公***告XX**公**具1,03X,XX0元电子发票。
被告XX**公**原告周XX付款情况*下:2022年X月2X日,向*外人XX尔勒XXXX商***有*责任****钢材款1XX,X40元,周XX出具同等金*收条一份;2023年1月4日,
向*外人新XXXX建设工程**有*公*XX尔勒市**支****劳*费3X0,000元,周XX出具同等金*收条一份;2023年X月1X日,向*外人XXXX建筑劳***有*公***劳*费X4,X20元,周XX出具同等金*收条一份;2023年10月13日,向*外人新疆XX建筑装饰工程**有*公***X0,000元,周XX出具同等金*收条一份;2023年11月30日,向*外人XXXX建筑劳*有*公司**劳*费3X,XX0元,周XX出具同等金额收条一份;2023年12月2X日,向*外人新XXXXX建筑工程**有*公***劳*费2X0,000元,周XX出具同等金*收条一份;2024年1月31日,向*外人XXXXXX建筑工程**公司**1X1,505元,周XX出具同等金*收条一份;以上合计1,1X2,025元。本案庭审之后,2025年1月24日,XX**公**向*外人XX支*工资20,000元,周XX对该金*认可。以上共计1,1X2,025元。
2023年1月3日,原告周XX向*告XX**公**具承诺书一份,内容*致为1.由贵**公**付的农*工工资210,000元,自贵**公**付之日起,本人自愿按照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标准的4倍向***公***利*;2.本人同意建设单*就该项*支*的工程*,贵**公**直接先行扣除垫付的农*工工资本息.....”。
原告周XX分别*2023年10月12日、2023年11月30日、2023年12月2X日向*告XX**公***管*费11,X00元。
根据上述付款情况,庭审中,原告周XX与被告XX**公**行对账,原告周XX同意将被告XX**公**付的款项、垫付的款项*及其他相***从*程*中扣减,由XX**公*直接支*给XX**公*。具体为:税金250,X11.51元(后*原告提供抵税发票后,被告XX**公**扣后,多余*退还原告)、超付费*143,0X5元(XX**公**给周XX1,1X2,025元-XX**公**给XX**公*1,03X,XX0元+庭审后XX**公**付的20,000元=143,0X5元)、管*费X0,3X0元、保证金X2,0X0元、建筑师*证费21,000元、借款210,000元*利*21,X21.5元,合计5XX,11X.01元。
被告XX**公**张*除了向*告XX**公***工程*外,还直接向*告周XX支*过工程*,具体为:2023年4月23日向案外人新XXXX建筑装饰工程**有*公***100,000元,2023年4月2X日向*XXXX建筑装饰工程**有*公***X2,10X元,2023年5月24日向*XXXX建筑装饰工程**有*公***X0,000元,
2023年X月2X日向*XXXX建筑装饰工程**有*公***140,000元,2023年12月2X日向*XXXX建筑装饰工程**有*公***30,000元,2024年1月X日向*XXXX建筑装饰工程**有*公**付145,000元,2024年1月10日向*XXXX建筑装饰工程****公***40,000元,合计X1X,10X元。
被告XX**公**提供借条、收条一组,拟证实大棚和**用房*实际出资人XX等人给周XX付款的情况:2022年4月20日周XX出具借条一份,内容*“新XXXX建筑装饰工程**有*公**XX尔勒XX建材销售部现金30,000元,加盖*XXXX建筑装饰工程**有*公**公*”。2022年X月X日周XX出具借条一份,内容*“新XXXX建筑装饰工程**有*公**XX尔勒XX建材销售部现金X0,000元,加盖*XXXX建筑装饰工程**有*公**公*”。2022年X月23日周XX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今收到XX尔勒(XX、XX)机械设备垫付XXXX种植**有*公**程*(劳务30%、材料X0%)拾柒万*、叁万*,合计*拾万*。尾部‘打入XX**公**’”。2023年1月X日周XX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XX机械设备租赁部垫付XXXXXX种植项*工程款(劳*费)壹拾伍**。尾部‘打入XX**公**’”。2023年4月2X日周XX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今收到XX机械设备租赁部垫付XXXXXX种植**有*公**程*(劳*费X0%、保温30%)总计*拾柒万*仟壹佰零玖元。备注:此款与2023年4月23日垫付的2X,XX1元,合计300,000元。尾部‘打入XX**公*’”。2023年5月23日周XX出具《垫付证明》一份,内容*“仅有陶XX为XXXXXX种植项*垫付工程*壹拾万*,其中壹万已支*路*石。备注:陶XX代表XX尔勒XX机械设备租赁部”。
2023年X月2X日周XX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今借到XX机械租赁部为XXXX种植项*劳*费30,000元,此款在工程*中扣”。2023年X月12日周XX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今收到XX尔勒XX建材销售部垫付XXXXXX种植项*工程*300,000元”。2023年X月11日周XX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今收到大连XX建设工程**有*公*XX尔勒**分公**付巴州XXXX种植项*人工费X0,000元”。2023年X月2X日周XX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今收到XX尔勒XX建材销售部垫付XXXXXX种植项*工程*140,000元”。2023年12月2X日周XX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甲方*XX、乙方*XX。甲方2023年12月2X日付乙方*程*300,000元,2024年1月10日前付工程款200,000元,共计500,000元。此款付清,周XX负责处理XX项*全*项,若不处理,发生一切纠纷由周XX承担,和*方陶XX、XXXX项*没有****。承诺人:周XX”。周XX在“经*人”处签字的付款凭证两份,一份系2023年12月2X日付款金*100,000元,另一份系2024年1月X日付款金*:200,000元。
再查*,2022年3月31日,原告周XX(承包*)与案外人XX(发包*)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一份,主要内容*:“工程*称:XXXXXX种植**有*公**植园项*建设,工程地点:XX尔勒市经*技术开发区XX路*侧,XX路**,工程内容:园区内道路,自来水、排水、管*用房、门卫*、大棚,承包**:包*包*。开工日期2022年4月10日。”庭审中,被告XX**公**可原告周XX除案涉项*外,还承包*大棚的工程,两个工程*工时*接近,但大棚工程*XX公司*关。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合同》2份、《银行流水**单》《借条》《付款凭证》《收条》《承诺书》《电子发票》《新XXXX建设工程*团**有*公**程**内部责任*议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为:1.承担支*工程*责任*主体如何*定;2.欠付工程*数额如何*定;3.欠付工程*的资金占有*间的利*如何**。
关**议焦*一,根据《最高*民法*关**理建设工程*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质等级的;(二)没有*质的实际施*人借用有*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的......”本案中,案涉《建设工程施*合同》承包*虽为被告XX**公*,但原告周XX与被告XX**公**行洽谈*借用被告XX**公**义与被告XX**公**订案涉施*合同,对于*述事实被告XX**公**先明*,可以认定原告周XX与被告XX**公**成*实上的建设工程*工合同关*,案涉工程*相****务应*原告周XX直接向*为发包*的XX**公**有**行。故2022年4月24日被告XX**公**被告XX**公**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以及2022年4月原告周XX与被告XX**公**订的《新XXXX建设工程*团**有*公**程**内部责任*议书》均为无效。被告XX**公**张*涉项*应*案外人XX与原告周XX签订的合同为主的抗辩意见,因周XX与XX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早于XX**公**XX**公**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且XX**公**XX**公**订合同的施*范*仅系周XX与XX签订合同施*范*的其中一部分,虽被告XX**公**被告XX**公**订的合同违反法*强*性规定无效,但原告周XX已根据合同内容*行了施*,并已完工,故本案案涉工程*应*被告XX**公**被告XX**公**订的《建设工程*工合同》为准,故对XX**公**该项*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未付工程*应*由被告XX**公**接向*告周XX支付。
关**议焦*二,对于*付工程*的数额,原告周XX、被告XX**公*、被告XX**公**认可案涉工程*总价为2,402,000元,被告XX**公**向*告XX**公***1,03X,XX0元,原告周XX认可收到该款项。被告XX**公**被告XX**公**订的合同保修期约定不明,根据相***规定,建设施*合同的质量保证金*定不明*情况*,应*认定为两年,2023年10月份,原告周XX完工并退场,故案涉工程*在保修期内,质量保证金**以扣减即X2,0X0元(2,402,000元×3%=X2,0X0元),故被告XX**公***工程*的数额为1,2X0,XX0元(2,402,000元-1,03X,XX0元-X2,0X0元=1,2X0,XX0元),对原告周XX要求被告XX**公*支*工程*1,450,000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
通*庭审对账,原告自愿将欠付工程*金*中的5XX,11X.01元*XX**公**接支*给XX**公*,因5XX,11X.01元*包*了质保金X2,0X0元,而本院认定周XX与XX**公*已形成*实上的建设工程**合同关*,故质保金*质保期届满**XX**公**接支*给周XX,而无需再通*XX**公***给周XX,即5XX,11X.01元*应*扣减质保金X2,0X0元,剩余4XX,05X.01元由XX**公**接支*给XX**公*。
对于*告XX**公**其除支*1,03X,XX0元*被告XX**公*外,其还支*给周XX的个人**公**XXXX建筑装饰工程**公司X1X,10X元*抗辩意见,因被告XX**公**有*据无法*实该X1X,10X元**的是案涉工程*还是大棚的款项,且周XX认为该款项*支*的大棚的款项,故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告XX**公**案外人XX等四位股东*与四位股东***的**公**给或支*给原告周XX的钱,也应*案涉工程*的抗辩意见,因原告周XX除了案涉工程*还有*棚工程,两个工程*乎同时*行,大棚工程*今尚*结算,从*款时*上看,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被告XX**公**法*实XX等人及关***公***给周XX的款项*本案工程*,故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议焦*三,根据《最高*民法*关**理建设工程*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一)》第二十七条规定:
“利*从**工程*款之日开始计*。当事人对付款时*没有*定或者约定不明*,下列时*视为应*款时*:(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有*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之日;(三)建设工程*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双**认可原告周XX于2023年*10月份退场,虽案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但是由于被告XX**公**原因未进行验收,故本案工程*的付款日期应*定为2023年11月1日。根据《最高*民法*关**理建设工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计*标准有*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计*。”本案利*计*为以1,2X0,XX 0元*本金,按照不同时*一年*LPR分段**,从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4日的利*为4X,X30.X3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XX**公***利*104,X1X.XX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
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民法*关**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一)》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XXX种植**有*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告周XX支*工程*1,2X0,XX0元(其中4XX,05X.01元*被告XXXXXX种植**有*公**接支*给被告新XXXX建设工程**有*公*);
二、被告XXXXXX种植**有*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告周XX支*工程*利*4X,X30.X3元;
三、驳回原告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X,3XX.XX元,由原告周XX负担1,304.XX元,XXXXXX种植**有*公**担X,0X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维吾尔自治区巴*郭*蒙**治州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XXX
二〇二五年*月三日
书记员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