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委托人(被告):彭X
对方*事人(原告):凌X
案件案由:原告凌X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委托人彭X诉至广*壮族自治区龙*县人民法*,要求彭X支*土豆货款 19万***逾期利* 3000余*。
(二)案件背景
2024 年 9 月,凌X多次询问彭X是否有*作生意机会,彭X告知其与案外人存在合伙向**供应*豆的项*,因资金**需求邀请凌X加入合伙,双**合伙事宜进行沟通,明*该项*需共同投入资金、共享利*、共担风险,土豆需符*越*买家*量标准方*回款获利。2024 年 10 月,凌X参与合伙后,双**同运作了部分土豆供应*宜。后*X在未与彭X及其他合伙人协商、且明*甘*产地土豆质量不符*买家*求的情况*,擅自通*代办人采购两车*豆并发货,该两车*豆因质量问题被越*买家*收,后*经*X协助处理后*未回款。凌X以买卖合同关*为由,将该两车*豆及此前合作的部分土豆相**项*为货款向*X主张**,引发诉讼。
(三)双**心争议
本案法*关*性质:凌X主张***买卖合同关*,要求彭X支*货款;彭X辩称双**合伙关*,凌X支*的款项*合伙出资,本案应*合伙利*分配争议,而非买卖合同纠纷。
责任*担主体:凌X认为彭X系买卖合同相*方,应*担付款责任;彭X主张*并非案涉土豆买卖合同的实际采购人,真正货主为越*买家,且凌X擅自发货的两车*豆非合伙决策,相**失应*凌X自行承担。
证据效力争议:凌X提交其与代办人徐XX的微信对话记录拟证明*货事实,彭X对该证据三性均不予认可;彭X提交微信对话记录、合伙采购表、付款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拟证明*伙关*及凌X擅自发货的事实,凌X除部分发货记录外,对其他证据均不予认可。
案件总结:
本案经*人民法*公*开庭审理,法*最终*纳了代理人的抗辩意见。法*认为,凌X未能*交书面买卖合同,现有*据无法*认双**在买卖合同关*,其要求彭X支*货款及逾期利*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同时,在无充*证据印*的情况*,对彭X主张*合伙关*亦未完全*定,但综合全*事实与证据,最终*决驳回凌X的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凌X全*负担。
本案的关*在于*确界定法*关*性质,代理人通*全*梳理证据、精准适用法*,成*反驳了原告的诉讼主张,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法*的判决既体现了 “谁主张、谁举证” 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也充*考量了案件事实的完整性与关*性,依法*障了当事人的程*权**实体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