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一)基本案情
原告梁某某于 2024 年 3 月至 4 月期间,在南宁市某水库溢洪道右侧区域擅自修建蓄水池、蓄肥池,设置围挡,埋立电线杆并进行垦植活动。南宁市某执法局在接到水利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后,经调查核实,发现原告的上述行为已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和管理,违反了《XX条例》相关规定。执法局依法履行了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权等法定程序后,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限期拆除相关设施、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X万元。
原告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以 “水库管理范围未确权、处罚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 为由,向XX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XX年 X 月 X 日,XX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仍不服,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二)代理思路
作为执法局的委托代理人,曾惠媛律师接受委托后,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制定了清晰的代理思路:
明确执法主体合法性:执法局作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能配置规定,享有水资源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执法主体资格合法。
夯实违法事实证据链:梳理水利部门移交的线索材料、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相关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原告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实施违法建设及垦植的事实。
厘清法律适用依据:明确《XX条例》对水库管理范围的划定标准,指出水库管理范围的划定与土地确权分属不同行政范畴,土地确权滞后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执法局适用法律准确。
论证执法程序合规性:全面呈现执法局从立案、调查、告知权利到作出处罚决定的完整流程,证明每一步程序均符合《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充分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利。
(三)诉讼过程
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提出多项抗辩理由,认为水库管理范围未办理物权确权证书、未设立界桩,无法认定其行为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且执法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
曾惠媛律师针对原告的抗辩意见,逐一进行回应:
关于水库管理范围界定问题:提交南宁市武鸣区水利局制作的《XX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图》《案件勘验详图》等证据,证实水利局依《XX条例》规定,组织专业人员实地勘验划定管理范围,原告的违法建设区域明确位于水库校核洪水位范围内,管理范围界定合法有效。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原告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的行为,直接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执法局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处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幅度适当。
关于执法程序问题:详细陈述执法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询问、现场勘验、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相关法律文书均依法送达,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强调红岭水库作为当地防汛、灌溉的公益水利基础设施,其安全运行关系到公共利益,原告的违法行为若得不到制止,将引发不良社会效应,损害公众利益。
二、案件总结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水库管理范围未完成土地确权的情况下,执法部门能否对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在红岭水库管理范围内实施违法建设及垦植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局具有合法的执法主体资格,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武鸣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亦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了执法部门的合法行政行为。
本案的胜诉,明确了水库管理范围划定与土地确权的法律边界,厘清了相关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既维护了行政执法机关的依法行政权威,也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治理提供了司法实践参考,对保护公益水利设施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