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机关:西昌*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XX,曾*名:宋*,男,汉族,四川省XX族自治州西昌*人,住西昌*。因涉嫌交通*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西昌*公**取保候审。
辩护人:解*军,四川XX律师。
西昌*人民检察院以西检一部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XX犯交通*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院提起公*。本院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西昌*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出庭支*公*,被告人宋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公*机关*控:2020年9月14日5时*,被告人宋XX驾驶川W××××号小型轿车*搭载同事徐*某,从*昌*川兴XX方**安*XX方**驶。当日5时30分,当车*行驶至西昌*航天大道长富XX路**,撞到人行道上的被害人王XX,造成*XX受伤、车*受损的道路*通*故。经*昌*公**认定,被告人宋XX承担此次交通*故的全*责任,王XX不承担此次交通*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XX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随救护车*及病人家*至医院抢救伤员,并委托同车*员徐*某报警。之后*XX经*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定,王XX的死亡原因符*交通*故致腹腔、盆腔脏器损伤致失血休克死亡。为支*指控,公*机关*庭出示了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公*机关*为被告人宋XX的行为构成*通*事罪,有*首情节,诉请我院判处。
被告人宋XX对公*机关*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宋XX有*首情节;系过失犯罪、无违法*罪前科;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理查*:2020年9月14日5时*,被告人宋XX驾驶川W××××号小型轿车*搭载同事徐*某,从*昌*川兴XX方**安*XX方**驶。当日5时30分,当车*行驶至西昌*航天大道长富XX路**,撞到人行道上的被害人王XX,造成*XX受伤、车*受损的道路*通*故。经*昌*公**认定,被告人宋XX承担此次交通*故的全*责任,王XX不承担此次交通*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XX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随救护车*及病人家*至医院抢救伤员,并委托同车*员徐*某报警。之后*XX经*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定,王XX的死亡原因符*交通*故致腹腔、盆腔脏器损伤致失血休克死亡。经*定:川W××××小型轿车*向、制动、灯光照明*统所检项*未见异常。到案后,被告人宋XX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偿协议,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宋XX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案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息、抓获经*、血样提取登记表、赔偿谅解*料、道路*通*故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XX驾驶机动车*生重大交通*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通*事罪,西昌*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宋XX犯罪事实与罪名成*。被告人宋XX在发生交通*故后*打了120急救电话并随救护车*及病人家*至医院抢救伤员,并委托同车*员徐*某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或者减轻处罚;其在庭审时*庭自愿认罪,与死者家*达成*偿协议,取得书面谅解,可酌定从*处罚。西昌*司**经*社会调查*估后*议对被告人宋XX适用缓刑。对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首情节、无犯罪前科、达成*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因此,对公*机关*出判处有*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个月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XX犯交通*事罪,判处有*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