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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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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辩护观点全部被法院采纳 成功认定自首情节: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确认被告人事故后主动拨打120、委托他人报警、随救护车前往医院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成功促成并强调悔罪表现: 辩护人强调了被告人系过失犯罪、无前科,主观恶性较小。 最关键的是,辩护人协助或促使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获得了书面谅解。这一情节被法院明确认定为重要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核心量刑建议被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最终诉求,被法院完全采纳。

案件详情

                              四川省西昌*人民法*刑事判决书
                                                                                   


公*机关:西昌*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XX,曾*名:宋*,男,汉族,四川省XX族自治州西昌*人,住西昌*。因涉嫌交通*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西昌*公**取保候审。
辩护人:解*军,四川XX律师。

西昌*人民检察院以西检一部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XX犯交通*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院提起公*。本院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西昌*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出庭支*公*,被告人宋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公*机关*控:2020年9月14日5时*,被告人宋XX驾驶川W××××号小型轿车*搭载同事徐*某,从*昌*川兴XX方**安*XX方**驶。当日5时30分,当车*行驶至西昌*航天大道长富XX路**,撞到人行道上的被害人王XX,造成*XX受伤、车*受损的道路*通*故。经*昌*公**认定,被告人宋XX承担此次交通*故的全*责任,王XX不承担此次交通*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XX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随救护车*及病人家*至医院抢救伤员,并委托同车*员徐*某报警。之后*XX经*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定,王XX的死亡原因符*交通*故致腹腔、盆腔脏器损伤致失血休克死亡。为支*指控,公*机关*庭出示了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公*机关*为被告人宋XX的行为构成*通*事罪,有*首情节,诉请我院判处。

被告人宋XX对公*机关*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宋XX有*首情节;系过失犯罪、无违法*罪前科;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理查*:2020年9月14日5时*,被告人宋XX驾驶川W××××号小型轿车*搭载同事徐*某,从*昌*川兴XX方**安*XX方**驶。当日5时30分,当车*行驶至西昌*航天大道长富XX路**,撞到人行道上的被害人王XX,造成*XX受伤、车*受损的道路*通*故。经*昌*公**认定,被告人宋XX承担此次交通*故的全*责任,王XX不承担此次交通*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XX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随救护车*及病人家*至医院抢救伤员,并委托同车*员徐*某报警。之后*XX经*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定,王XX的死亡原因符*交通*故致腹腔、盆腔脏器损伤致失血休克死亡。经*定:川W××××小型轿车*向、制动、灯光照明*统所检项*未见异常。到案后,被告人宋XX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偿协议,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宋XX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案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息、抓获经*、血样提取登记表、赔偿谅解*料、道路*通*故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XX驾驶机动车*生重大交通*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通*事罪,西昌*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宋XX犯罪事实与罪名成*。被告人宋XX在发生交通*故后*打了120急救电话并随救护车*及病人家*至医院抢救伤员,并委托同车*员徐*某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或者减轻处罚;其在庭审时*庭自愿认罪,与死者家*达成*偿协议,取得书面谅解,可酌定从*处罚。西昌*司**经*社会调查*估后*议对被告人宋XX适用缓刑。对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首情节、无犯罪前科、达成*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因此,对公*机关*出判处有*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个月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XX犯交通*事罪,判处有*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2021-01-19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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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正军,1976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2006年取得四川大学法学院本科学历证书;2007取得法律职业资格C证,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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