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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劳动工伤死亡案件,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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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解正军律师 在线
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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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正军律师的代理成功促使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高达895,249.96元(337,964.27元 + 557,285.69元)的赔偿金。这一金额虽未达到原告变更后的全部诉请,但在法院认定死者自身承担30%责任的情况下,已实现了绝大部分的索赔目标,为作为精神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原告争取到了至关重要的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

案件详情

原告:潘X(精神残疾,无劳动能力)、王某(未成年人)。

法定代理人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某(系原告亲属)。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正军,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简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非某,四川XX律师。
被告:潘X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李XX,四川XX律师。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基本事实
2021年12月,被告简X请被告潘X甲为其拆除家中旧房顶。潘X甲随后召集包括死者王XX(原告亲属)在内的工人进行施工。同年12月23日,王XX在拆除房顶时,因横梁断裂,从约3.4米高处坠落重伤,后经多次住院治疗,于2022年2月10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简X垫付了部分费用。

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44,586.73元。

被告答辩

  1. 被告简X:主张其与潘X甲是承揽关系,其作为定作人无选任过错,已尽提醒义务;王XX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且王XX死亡与家属放弃治疗有关。

  2. 被告潘X甲:主张其仅为介绍人,与王XX无雇佣关系;死者王XX与简X构成劳务关系,且王XX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查明关键点

  1. 法院认定被告简X与潘X甲之间形成承揽关系(简X将拆旧建新工程以单价方式发包给潘X甲)。

  2. 法院认定被告潘X甲与死者王XX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王XX向潘X甲提供劳务并获取报酬)。

  3. 死者王XX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作业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自身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理由与结果

  1. 责任认定

    • 被告潘X甲:作为接受劳务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承担40% 的赔偿责任。

    • 被告简X:作为定作人,将高处作业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在选任上存在过错,承担30% 的赔偿责任。

    • 死者王XX:自身存在过错,自行承担30% 的责任。

    • 对被告关于“家属放弃治疗导致死亡”的抗辩,法院鉴于原告家庭困难无力承担医疗费,未予采纳。

  2. 损失计算:法院核定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总额为 1,393,214.23元

  3. 判决主文

    • 被告简X赔偿 337,964.27元(扣除已垫付的80,000元)。

    • 被告潘X甲赔偿 557,285.69元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4.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2,736.60元,被告简X负担2,736.60元,被告潘X甲负担3,648.8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


  • 2023-07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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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正军律师,四川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现任职于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四川凉山法律服务市场。律师拥有高级工程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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