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X(精神残疾,无劳动能力)、王某(未成年人)。
法定代理人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某(系原告亲属)。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正军,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简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非某,四川XX律师。
被告:潘X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李XX,四川XX律师。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基本事实:
2021年12月,被告简X请被告潘X甲为其拆除家中旧房顶。潘X甲随后召集包括死者王XX(原告亲属)在内的工人进行施工。同年12月23日,王XX在拆除房顶时,因横梁断裂,从约3.4米高处坠落重伤,后经多次住院治疗,于2022年2月10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简X垫付了部分费用。
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44,586.73元。
被告答辩:
被告简X:主张其与潘X甲是承揽关系,其作为定作人无选任过错,已尽提醒义务;王XX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且王XX死亡与家属放弃治疗有关。
被告潘X甲:主张其仅为介绍人,与王XX无雇佣关系;死者王XX与简X构成劳务关系,且王XX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查明关键点:
法院认定被告简X与潘X甲之间形成承揽关系(简X将拆旧建新工程以单价方式发包给潘X甲)。
法院认定被告潘X甲与死者王XX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王XX向潘X甲提供劳务并获取报酬)。
死者王XX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作业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自身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理由与结果:
责任认定:
被告潘X甲:作为接受劳务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承担40% 的赔偿责任。
被告简X:作为定作人,将高处作业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在选任上存在过错,承担30% 的赔偿责任。
死者王XX:自身存在过错,自行承担30% 的责任。
对被告关于“家属放弃治疗导致死亡”的抗辩,法院鉴于原告家庭困难无力承担医疗费,未予采纳。
损失计算:法院核定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总额为 1,393,214.23元。
判决主文:
被告简X赔偿 337,964.27元(扣除已垫付的80,000元)。
被告潘X甲赔偿 557,285.69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2,736.60元,被告简X负担2,736.60元,被告潘X甲负担3,648.8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