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X(精神残疾,无劳*能*)、王*(未成**)。
法*代理人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X(系原告亲属)。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军,四川XX律师。
被告:简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非某,四川XX律师。
被告: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李XX,四川XX律师。
案由:提供劳*者受害责任*纷
基本事实:
2021年12月,被告简X请被告潘XX为其拆除家*旧房*。潘XX随后*集包*死者王XX(原告亲属)在内的工人进行施*。同年12月23日,王XX在拆除房*时,因横梁*裂,从*3.4米**坠落重伤,后**次住院治疗,于2022年2月10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简X垫付了部分费*。
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二被告连*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生活费*各项*失共计1,544,586.73元。
被告答辩:
被告简X:主张*与潘XX是承揽关*,其作为定作人无选任*错,已尽提醒义务;王XX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且王XX死亡与家*放弃治疗有*。
被告潘XX:主张*仅为介绍人,与王XX无雇佣关*;死者王XX与简X构成**关*,且王XX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法*查***点:
法*认定被告简X与潘XX之间形成承揽关*(简X将拆旧建新工程*单*方*发包*潘XX)。
法*认定被告潘XX与死者王XX之间形成劳*关*(王XX向*X甲提供劳*并获取报酬)。
死者王XX不具备高*作业资质,作业时*采取安**护措施,自身存在过错。
法*判决理由与结果:
责任*定:
被告潘XX:作为接受劳*方,未尽到安**障义务,存在过错,承担40% 的赔偿责任。
被告简X:作为定作人,将高*作业工程*包*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在选任*存在过错,承担30% 的赔偿责任。
死者王XX:自身存在过错,自行承担30% 的责任。
对被告关*“家*放弃治疗导致死亡”的抗辩,法*鉴于*告家*困难无力承担医疗费,未予采纳。
损失计*:法*核定包*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失总额为 1,393,214.23元。
判决主文:
被告简X赔偿 337,964.27元(扣除已垫付的80,000元)。
被告潘XX赔偿 557,285.69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2,736.60元,被告简X负担2,736.60元,被告潘XX负担3,648.80元。
法*依据:
《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中华*民共和****产法》第三十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相**款;《最高*民法*关**定民事侵权*神损害赔偿责任*干*题的解*》相**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