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起因2023 年 10 月,被告人戴XX经游戏好友推荐添加陌生微信好友,对方以每日 700 元好处费为诱饵,邀请戴XX提供个人信息并办理银行卡供其使用。戴XX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对方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按要求配合操作,最终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二、案件经过2023 年 10 月,戴XX按陌生微信好友要求,在对方发送的网页链接中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前往广州XX银行办理了银行卡。随后,戴XX将该银行卡、密码及手机卡一并交给对方使用。2023 年 10 月 13 日至 11 月 9 日期间,该银行卡单向进账流水达 1330 万元,其中包含 11 名被害人被网络诈骗的钱款共计 24.9699 万元。二十余天后,因银行卡被封控,戴XX按对方要求将卡内剩余 9943 元转至指定账户,注销银行卡并从中非法获利 6000 元。 2023 年 12 月 11 日,戴XX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22 日被批准逮捕并执行。案件立案后,黄光杰律师作为戴XX的辩护人介入案件,与另一辩护人共同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戴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提出戴XX犯罪动机单纯、主观恶性小、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已退出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建议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查明,戴XX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但综合案件涉案流水、危害后果等情况,未采纳适用缓刑的建议。最终判决: 被告人戴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8000 元(罚金已全部预缴); 被告人戴XX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6000 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量刑情节,精准提炼戴XX认罪认罚、坦白、初犯偶犯、退出违法所得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为辩护工作找准核心方向,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考量。 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制定合理辩护策略,在庭审中清晰阐述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力支撑被告人的从宽处罚诉求,促使法院充分采纳相关辩护观点。 积极引导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主动弥补涉案相关损失,降低案件社会危害性,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创造有利条件,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 全程为被告人提供专业法律帮助,保障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得到依法行使,确保案件审理程序公正,推动案件得到合法合理的判决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