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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百色某县两百多万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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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某公司在XX某地租用其他公司的土地,拟平整土地后为XX大道三期工程服务。因未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被当地自然资源局作出处罚。先是认定非法采矿,该公司通过行政复议,撤销处罚。该自然资源局重新处理后,仍然认定该公司非法采矿,并加重处罚:责令退还占用的 10017 平方米土地,并罚款 XXX。该公司委托关律师律师,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该人民政府维持处罚;该公司继续委托关律师律师起诉,该县法院不用异地管辖,也勇于纠正了当地的错误处罚。

处理结果

一审撤销某县自然资源局处罚决定书、某县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书。

被告未上诉,一审已生效。

关律师主要指出的问题有:

一、处罚对象错误,执法不公。如果仅因为原告在涉案土地有经营协议,就等于实施了以上行为,那么作为协议另一方的XX公司为何不受到行政处罚?不承担一半行政违法责任?与涉案土地相关协议还有XX公司,被告一为何不同样追求其同样的法律责任?

二、越权处罚,涉案土地不属于。被告从未证明涉案土地行政区划变更经过广西政府批准并向国务院备案,只提供所谓隔壁县民政局的证明,即便变更也严重违法,是无效证明。

三、认定事严重错误,主要证据不足。要认定土地性质以及性质发生改变,必须有土地分类证明。自然资源局连涉案土地在案发前所谓农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照片、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都没有,就把农村集体土地等同于农用地。原告也根本没有采矿的故意,事前根本不知道涉案土地有泥炭,更不知道泥炭属于煤矿,没有准备进一步利用的行为。

四、法律依据错误,依据不明。其一,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自然资源局用违法行为终了才后生效的法律来处罚法律生效之前的行为!所以,自然资源局2022129日第一次作出处罚没有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其二,依据不明。自然资源局依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不仅条款繁多,而且还有多个附件,处罚决定书却没有给出具体依据哪条,也没有给出法条具体内容,让人无法明确知道哪条法律是哪个事实的认定依据,实际是没有法律依据。

五、处罚严重超期。县政府之前于2022413日作出复议决定,责令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重新作出处理”,该局却拖到20221230日才重新作出决定,严重超过此类处罚的最长处理期限。

六、处罚程序严重违法。其一,作出前实际未经集体讨论;其二,听证程序违法,先听证后立案其三,鉴定文书内容不明,手续不完备。

裁判要旨

证会没有召开之前,负责人已经集体讨论作出了行政决定,该讨论结果与处罚结果内容一致,听证程序流于形式。在听证会召开后重新集体讨论,也没有按规定进行法制审核,该行政处罚程序明显违法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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