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合作多年却被告之“找我老板要钱”?邹律师助力供应商突破“隐名代理”困局
一、案件详情:
原告(被上诉人): 崔XX(建筑材料供应商),由邹律师代理。 被告(上诉人): 王XX(长期采购对接人)。 第三人: 张XX(王XX口中的“实际承包人”)。
自2021年起,崔XX与王XX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为其负责的XXXX、石桥等多个工地供应安全网、五金件等建筑辅材。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长期通过微信进行下单、核对账单并由王XX支付部分货款。
2022年,双方在结算过程中产生分歧。崔XX主张王XX仍欠付部分货款及利息,并将其诉至法院。
被告抗辩: 王XX在上诉中辩称,他仅是第三人张XX雇佣的现场管理人员,其采购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的“职务行为”或“代理行为”,相应的付款义务应由其实际老板张XX承担。为佐证其观点,王XX还提交了张XX出具的《欠条》以及部分微信群聊记录,试图证明崔XX明知其并非真正的采购人。
二、 案件总结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王XX的采购行为是否构成了已披露身份的职务/代理行为,以及谁应作为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承担结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
1. 代理身份披露的时机: 虽然王XX主张其受张XX雇佣,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王XX并未向崔XX明确披露其代表张XX进行采购,且王XX对采购品种、单价、开票等事宜具有高度的决定权。
2. 供应商的选择权: 即使王XX与张XX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但王XX以自己的名义与崔XX订立合同,且崔XX在交易时并不知晓其代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代理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第三人可以行使选择权,选择向代理人或委托人主张权利。
3.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崔XX选择要求王XX承担结款义务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王XX向崔XX支付欠付货款及利息。
三、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面对被告提出的“职务行为”及“隐名代理”抗辩,邹律师展现了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敏锐的诉讼策略:
1. 证据链还原交易真相: 邹律师通过对大量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和送货单的细致梳理,成功向法院证明了王XX在交易过程中是以独立身份参与决策和支付,而非简单的“传话筒”。
2. 精准运用“选择权”条款: 在被告试图将责任推卸给经济状况存疑的第三人时,邹律师果断依据《民法典》关于隐名代理的规定,主张原告享有选择交易相对方的法定权利。这一策略有效地锁定了债务人,确保了后续判决的执行可能性。
3. 弱化标的,强化法理: 尽管本案涉及的辅材货款标的额在建筑工程领域相对较小,但邹律师并未因此松懈,而是以此为切入点,深入浅出地向法庭阐述了保护小微供应商、维护交易XX性的法学逻辑,最终赢得了法院的采纳。
邹律师点评: 在商业交往中,供应商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若对方声称是为他人办事,应要求其提供明确的授权委托书或要求实际负责人直接签署合同。若已发生纠纷,应像本案一样,及时固定微信记录等电子证据,并通过专业律师寻找法律突破口,行使法定选择权,防止陷入“找谁谁不管”的维权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