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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因天巴高速经过,某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引发同一集体的两户人家对征收补偿款发生争议,而要获得补偿款的前提是具有土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双方都有林权登记表信息,但乡政府认为界限不清,不予采纳,只根据一些村民口头证明,以及部分种植情况,在多次自行撤销后重做,仍将涉案土地、林木权属认定给对方。

这种土地确权案件,是法定必须先经过复议的,我方当事人委托关凯元律师向县政府申请复议,指出乡政府诸多问题,主要包括:没有查明应当参与本案的当事人,没有遵循证据优势、“三个有利于”原则,没有根据登记信息、壮语对应的位置、八十年代分山的一般习惯与合理性进行认定,没有发现对方种植只是部分面积,且属于为了征收的抢种行为等等。

但县政府仍然维持乡政府处理,关凯元律师代理本案向金城江区法院起诉。诉讼过程中,法院向行政机关指出其确实存在某些严重问题,积极推动当事人之间调解;由于调解无果,法院建议县政府、乡政府及时自我纠错。

处理结果

河池市某县政府、乡政府撤销之前处理决定,我方撤回起诉,乡政府重新处理。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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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协会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民盟盟员,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方向硕士(该学科全国排名第1)、宪法学博士录取。 本科时告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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