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X涉嫌猥亵儿童罪一案,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详情
犯罪嫌疑人:丁X(化名)
辩护人:林晓、孙志如 律师
案由:猥亵儿童罪
2024年8月3日15时许,丁X带女儿在佛山市顺德区某游乐场玩耍时,遇被害人江XX(女,9岁)和表弟也在此处玩耍。期间江XX和表弟与丁X追逐打闹,丁X在游乐场内追赶江XX姐弟俩,并在滑梯处追上江XX,把江XX摁在墙上,江XX挣扎倒在滑梯处,丁X用下半身压住江XX的下半身,把江XX压在地上垫子处,趁机用手隔着裤子摸江XX的臀部,并隔着裤子从臀部往前摸接近阴部位置,江XX反抗挣扎,整个过程持续约十来秒。后丁X松开手,江XX趁机逃离。江XX当天晚上因为害怕做噩梦后哭闹,家人询问得知江XX被摸之事,遂带江XX到公安机关报案。 丁X于2024年8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24年8月被逮捕。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未刑诉XXX号起诉书指控丁X犯猥亵儿童罪,于2024年12月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25年2月作出XXXX号刑事判决,认定丁X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丁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在二审阶段坚持无罪辩护,全面梳理卷宗材料,从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及犯罪构成要件等多方面展开深入分析。针对案件关键争议点,辩护人提出:其一,公安机关询问被害人时存在男性民警参与、亲属插话干预等情况,程序存在瑕疵,影响被害人陈述的独立性与真实性;证人黄XX与被害人具有利害关系,其部分证言属传来证据,证明力不足。其二,现场监控录像无法清晰显示双方接触的具体部位和动作细节,不能排除丁X系与被害人正常玩闹、挠痒痒的合理怀疑,丁X的肢体动作与猥亵行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的主观意图不符。其三,丁X案发时其4岁女儿在场,且无违法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良好、对孩子有耐心,缺乏猥亵儿童的动机,其行为本质系与儿童的互动,未超出合理边界。同时,辩护人提交丁X妻子、母亲、同事等人的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佐证丁X的日常品行及案发时的客观情况,强调本案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应遵循疑罪从无原则。 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25年5月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法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后以补充侦查完毕为由于2025年6月建议恢复审理,法院于同日决定恢复审理。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理期限。庭审中,辩护人积极发表辩护意见,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对案件事实与证据进行细致质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部分核心观点,认定丁X虽构成猥亵儿童罪,但鉴于本案事出有因、系临时起意,且丁X隔着衣物触摸被害人臀部、持续时间短,行为有所节制,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判决时间:2026年1月9日
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方向:被告(二审上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