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公诉机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X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羁押。
辩护人:杨永亮,河南豫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XX因纠纷被梁某某打伤,不服法院生效判决,多次越级信访。某镇政府迫于压力与苏XX签订协议,支付补助资金并提供公益性岗位。后苏XX因未履行岗位要求被解聘,再次信访施压索要剩余工资,一审被判处寻衅滋事罪,苏XX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杨永亮律师在二审阶段接受委托,针对一审事实认定、证据合法性、法律适用等核心争议展开辩护。庭审中,律师全面质证证据,提出信访系合法权利、案涉款项为政府自愿支付等辩护意见,反驳“强拿硬要”的定罪理由,充分维护上诉人权益。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1. 撤销一审刑事判决;
2. 上诉人苏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判决理由及适用法条
二审法院认为,苏XX借信访施压索要财物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一审认定部分犯罪事实依据不足,且其未实际取得财物,依法调整量刑。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