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为某某,男,法定代理人为某某,委托代理人为刘X、孙某,均系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为常州市武进区XX,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法定代表人为某某;被申请人为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法定代表人为某某。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为杨权法,系江苏XX律师。某某因多次违反校纪校规且屡教不改,被常州市武进区某实验学校作出 “永久性” 停学处理。某某认为武进教育局履职不到位,且原一、二审法院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 XX行终 XX 号行政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办案经过
- 2023 年 3 月 24 日,某某向武进教育局邮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该局履行对某实验学校违法要求其永久停学的法定职责,并在法定期限内回复及告知处理结果。武进教育局于次日收到该申请书。
- 2023 年 4 月 4 日,武进教育局工作人员约谈某实验学校相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明确该校不得对某某作出永久停学处理,要求通知某某到校复课并报送整改情况。
- 2023 年 4 月 12 日,某实验学校向武进教育局提交整改报告,同意并通知某某即日起到校复课。
- 2023 年 6 月 7 日,武进教育局作出相关函件,于次日送达某某,告知已责令某实验学校撤销停学处理。
- 2023 年 6 月 19 日,武进区政府收到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于同月 25 日作出补正通知书。某某于 6 月 29 日补正材料后,武进区政府于 7 月 3 日决定受理。
- 2023 年 8 月 18 日,武进区政府决定延长复议审理期限至 9 月 26 日,并送达延期通知书。
- 2023 年 9 月 21 日,武进区政府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于次日邮寄送达某某和武进教育局。
- 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某某的再审申请。
判决理由
- 武进教育局具有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主管辖区内民办教育工作的法定职责。该校对某某作出的 “永久性” 停学处理不符合规定,侵犯了某某的受教育权。武进教育局已约谈学校并责令整改,保障了某某的受义务教育权利,履行了法定职责。
- 武进教育局未及时作出书面告知函的行为属于瑕疵,未侵犯某某的受教育权和实质性知情权。原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
- 武进区政府的行政复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内容和程序均无不当。
- 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