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申*人为某某,委托代理人为某某,该代理人系江**某法*服务所法*工作者。被申*人为某某,法*代表人为某某,委托代理人为杨**,该代理人系江*XX律师。本案案由为工伤待遇、赔偿金*议。申*人提出三项**请求,一是确认申*人与被申*人的劳*关*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解*;二是请求裁决被申*人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额 51709 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15000 元、停工留薪期工资 32042 元、病假工资 7470 元、护理费 500 元、鉴定费 26 元;三是请求裁决被申*人支*赔偿金 37974 元。
办案经*
本案由江**劳*人事争议仲*委员会主持调解,双**事人自愿参与调解**,最终*争议事项*成*致意见。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 确认申*人与被申*人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解*劳*关*。
- 不包*工伤基金*赔部分,被申*人需支*申*人工伤待遇、赔偿金*基于**关*产生的费*共 55931 元。被申*人已支* 5931 元,剩余 50000 元*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前一次性支*。
- 若被申*人逾期未支*款项,申*人可按 6591 元*总标的扣除已经**的 5931 元*,向*民法*申*强*执行。
- 申*人放弃其他仲*请求,双**后*无任**葛。
- 本调解*经*事人签收后*生法*效力,一方*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事人可以向*民法*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