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某某,委托代理人为某某,该代理人系江阴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为某某,法定代表人为某某,委托代理人为杨权法,该代理人系江苏XX律师。本案案由为工伤待遇、赔偿金争议。申请人提出三项仲裁请求,一是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解除;二是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 51709 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15000 元、停工留薪期工资 32042 元、病假工资 7470 元、护理费 500 元、鉴定费 26 元;三是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 37974 元。
办案经过
本案由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参与调解程序,最终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解除劳动关系。
- 不包含工伤基金理赔部分,被申请人需支付申请人工伤待遇、赔偿金等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费用共 55931 元。被申请人已支付 5931 元,剩余 50000 元需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前一次性支付。
- 若被申请人逾期未支付款项,申请人可按 6591 元的总标的扣除已经支付的 5931 元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今后再无任何纠葛。
-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