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被告人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被检察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经查,被告人某某与同伙通过相关犯罪行为共计获利 28000 元,其个人自述违法所得 3000 元。案发后,被告人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执行逮捕。被告人某某家属代为上缴违法所得 3000 元及预缴罚金 5000 元。李宏瑞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
二,办案经过
李宏瑞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全面查阅卷宗材料,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清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关键证据,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事实与量刑要点。
通过深入分析案情,律师梳理出多项对被告人某某有利的从宽处罚情节,据此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其一,被告人某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犯罪前科劣迹,主观上对犯罪行为的认知程度有限,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其二,被告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悔罪态度明确;其三,被告人某某的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未直接参与上游信息网络犯罪的实施,仅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社会危害性不大;其四,被告人某某家属积极代为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及预缴罚金,进一步体现了其认罪悔罪的诚意,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庭审中,李宏瑞律师围绕上述辩护要点,结合案件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详细发表辩护意见,重点阐述被告人某某具备的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全额退赃缴罚等从宽理由,同时针对被告人个人违法所得数额问题,依据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 原则,支持其自述的 3000 元违法所得数额。律师与承办法官就量刑问题进行充分沟通,提交相关法律依据,全力为被告人某某争取从轻处罚。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对李宏瑞律师提出的被告人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缴罚、犯罪情节轻微等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同时采信被告人某某关于个人违法所得 3000 元的辩解。最终作出判决:被告人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追缴被告人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