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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公司未缴社保为由离职,公司索赔 10 万租金损失?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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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离职性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界定劳动者因公司未缴社保离职属法定解除权,驳斥 “擅自离职” 说法; 击破举证漏洞:指出公司 “源代码未交接” 无有效证据,倒逼其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厘清损失边界:区分正常运营间接损失与直接损失,论证租金损失无关联性,守护劳动者权益。

案件详情

员工以公司未缴社保为由离职,公司索赔 10 万租金损失?法院:驳回!

案情简介

2018 10 月,王X入职某公司,担任工程师一职,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入职后,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19 3 月至 5 月期间,王X因公司未缴社保问题两次提交辞职申请,并在离职前逐步带领新人交接手头工作。2019 5 16 日,王X正式离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然而,某公司以王X擅自离职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将其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索赔经济损失 10 万元。公司声称,王X掌握核心源代码未交回,导致项目停滞,产生了办公场所租金等损失(公司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显示,办公用房月租金 20 万元,租期早于王X入职时间)。

争议焦点

1.          王X的离职行为是否属于擅自离职

2.          某公司主张的 10 万元租金损失,是否应由王X承担?

3.          公司声称的源代码未交接,能否作为索赔依据?

律师代理策略

作为王X的代理律师,闫XX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制定了针对性辩护方案:

1.          否定擅自离职定性:明确王X系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行使法定解除权,两次提交辞职申请并完成工作交接,离职程序合法,无需提前 30 日告知。

2.          反驳源代码未交接主张:公司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王X掌握核心源代码,亦无证据证明交接义务未履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          否定损失关联性与合理性:公司租赁办公场所的租金系正常运营成本,且租期早于王X入职时间,与所谓项目停滞无必然因果关系;同时,法律规定劳动者仅需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租金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应由劳动者承担。

判决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闫XX律师的辩护意见:

1.          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王X掌握源代码及未交接的事实;

2.          办公场所租金系公司正常运营成本,与王X离职无因果关系;

3.          王X因公司未缴社保离职,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擅自离职。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

闫XX律师在案件中精准抓住核心争议点,通过梳理证据链条、援引法律依据,成功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驳回了用人单位的不合理索赔。

案例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用人单位违法在先,却反向索赔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核心在于明确三个法律要点:

劳动者的法定解除权: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承担“擅自离职”的责任;

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主张劳动者造成损失的,需举证证明“存在损失、损失与劳动者行为有因果关系、劳动者存在过错”,三者缺一不可;

损失赔偿的范围限制:劳动者仅对因其过错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间接损失(如本案租金)无权要求劳动者承担。


  • 1970-01-01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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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国田律师、毕业于山西财经大学、山西大学法律系。现执业于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 从事律师职业15年,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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