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南昌****人民法*
执行裁定书
(2024)赣****执异**号
异议人(申*执行人):XX****XX信技术有*公 司,住所地:XX省南昌*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
法*代表人:谢**,该**公**行董*。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北京市****律师* 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 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XX****科技**有*公*,住所地:XX 省上饶*信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法*代表人:叶**。
被执行人:毛*,男,1975年9月12 日出生,汉族, 住XX省上饶*信州区****。 公*身份号码:362321****。
第三人: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XX省南昌*东*区****,公* 身份号码:360121****。
第三人:孙**,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嵊州市****,公*身份号码:330623****。
第三人:叶**,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XX省上饶*广*区**,公*身份号码:362321****。
本院在执行申*执行人XX****XX信技术有*公 司(以下简*北邮XX)与被执行人XX****科技有* **公*(以下简*******公*)、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申*执行人北邮XX向*院书面申*追加第三人陈**、孙**、叶**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进 行审查,现已审查**。
异议人北邮XX称,申*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公 司、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赣****执**** 号。经*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 可供执行财产,遂于2020年11月6日终*本次执行程*。 现发现被执行人******公**东陈**、孙**、叶** 未完全*行出资义务,故依据《最高*民法*关**事执行 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请求 追加陈**、孙**、叶**为(2020)赣****执****号 案件的被执行人。
异议人北邮XX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参加听证,并提 交企业信息、身份户籍、**公**案信息登记表、出资情况*、 股东*决议、**公****证据为证。
被执行人毛*到庭参加听证并答辩如下:从**角度讲, 第三人是应*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责任*;但从我个人角度 来说,导致诉争这件事是我对接的,我应*担责任。
被执行人******公**第三人陈**、孙**、叶**未参加听证,亦未提交书面证据。
本院审查**,北邮XX与******公*、毛*买卖合 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赣**** 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XX****科技**有*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XX** **XX信技术**有*公**款557275.1元;二、被告XX****科技**有*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原告XX****XX信技术**有*公**约金XXX元;三、被告XX****科技**有*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原告XX****XX信技术**有*公**师*5万*;四、被告毛*在被告XX****科技**有*公**东*履行200 万**出资范*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XX****XX信技术**有*公**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1911元,财产保全*5000元,合计26911元,由XX****科技**有*公*、毛*负担,限随上述款项* 并偿付”。因北邮XX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4月13日,南昌*中级人民法*作出(2020)赣**民终****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其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文*确定的义务履行, 北邮XX向*院申*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受 理,执行案号为(2020)赣****执****号。在本次执行程 序中,本院依职权*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调查,被执 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执行人也无法*供被执行人 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院于2020年11月6日, 以(2020)赣***执****号执行裁定终*本次执行程*。
另查*,******公**2016年3月15日登记设立,系**有*责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发起股东*陈**、孙**、叶**,注册资本200万*,出资方*为货币出资。其中陈**认缴出资额40万*,占股20%;孙**认缴出资额80万*,占股40%;叶**认缴出资额80万*,占股40%;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46年3月11日。本院认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法*有*限利 益。债权*以**公**能*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 限的股东*未出资范*内对**公**能*偿的债务承担补充 赔偿责任*,人民法*不予支*。但下列情形除外:(1)公 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穷尽执行措施*财产可供 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破产的;(2)在**公**务 产生后,**公**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延长股东*资 期限的。本案中,被执行人******公**财产可供执行, 根据《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业破产法> 若干*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债务人不能*偿到 期债务并且具有*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应*认定具备破 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债权;(二)明*缺乏清 偿能*”及第二条的规定,在执行过程*,本院经*尽执行 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公***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定终*本次执行,可以认定该**公**备破产原因。在该**公**备破产原因后,被执行人未向*院申*破产,申*执行人亦明*要求**公**东*被执行人******公**债 务承担责任*于*还**公**务而非申*该**公**产。综上,被执行人******公**为**有*责任**,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公**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偿到期债务,具备破产原因,被执行人和**执行人均不申*该**公**产清算,则**公**东*缴出资应*速到期以清偿**公**务,故异议人北邮XX主张*加******公**股东陈**、孙**、叶 **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履行出资范*承担责任,符*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据此,依照《最高*民法*关** 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 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陈**、孙**、叶**为(2020)赣 0103执344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第三人陈**在其未实缴出资40万***内就江 西****科技**有*公**申*执行人XX****XX信 技术**有*公**务不能*偿的部分承担补充*偿责任。
三、第三人孙**在其未实缴出资80万***内就江 西****科技**有*公**申*执行人XX****XX信 技术**有*公**务不能*偿的部分承担补充*偿责任。
四、第三人叶**在其未实缴出资80万***内就江 西****科技**有*公**申*执行人XX****XX信技术**有*公**务不能*偿的部分承担补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行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