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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奇律师通过精准界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合理抗辩量刑依据、充分挖掘从宽处罚情节,成功为被告人某某争取到从轻处罚的结果

案件详情

一、案件简介
      被告人某X与其他 12 名同案人员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查,202X 年 X 月至 202X年 X 月,同案主犯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擅自在某村承包的水田地内非法采挖泥炭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 34.81 万元。被告人某X明知主犯实施非法采矿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包括联系钩机车主、收购泥炭的买家及挂车司机等,全程未参与泥炭采挖、运输、定价及资金分配,未获取任何非法利益。被告人某X曾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刑罚,此次系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李宏瑞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某X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
二、办案经过
      李律师接受委托后,面对被告人有犯罪前科、涉案人员众多、案情复杂的局面,立即全面介入案件,逐页审阅卷宗材料,包括受案登记表、价格认定结论书、勘测报告、证人证言、同案供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关键证据,精准梳理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核心量刑情节。
      通过深入分析案情,律师制定了针对性辩护策略,重点从以下维度展开辩护:其一,明确被告人的从犯地位,被告人某X仅提供联系买家、钩机等辅助性帮助,未主导犯罪行为,未参与泥炭采挖、运输及资金分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从轻处罚;其二,提出量刑依据的合理抗辩,依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采矿罪的矿产品价值应综合认定,公诉机关机械以销售金额作为量刑依据不当,建议结合价格认定结论书确定的市场价格合理量刑;其三,强调被告人的坦白情节,被告人某X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无任何隐瞒、翻供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四,考量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被告人某X文化程度较低,对行为的法律后果认知有限,涉案初衷系基于朋友帮忙,未获取任何非法利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其五,结合案件整体情节,本案涉案矿产品价值刚超过 “情节严重” 的起刑标准,且未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
      庭审中,李律师围绕上述辩护要点,结合非法采矿罪的量刑标准及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详细发表辩护意见,重点阐释被告人某X的从犯地位、坦白情节及量刑依据的合理性,与承办法官就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量刑幅度进行充分沟通,全力为被告人某X争取从轻处罚。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李宏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某X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综合考量被告人某X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未获利、主观恶性较小等因素,最终作出判决:被告人某X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李宏瑞律师通过精准界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合理抗辩量刑依据、充分挖掘从宽处罚情节,成功为被告人某X争取到从轻处罚的结果,既维护了法律的公正适用,又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可并服判息诉。

  • 1970-01-01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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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瑞,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超 100 起,凭借扎实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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