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损害赔偿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欢律师
1、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充分质证,详细说明系原告自身过错以及委托人不承担责任的事实 2、搜集证据,证明委托人在施工人已经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 3、梳理法律关系,利用法律规定,排除委托人责任

案件详情

王X生命权纠纷

安*省泗县XX

(2025)皖1324民初XX号

原告:孙X1,男汉族,宿*市泗县人

原告:孙X2,男汉族,宿*市泗县人

原告:孙X3,男汉族,宿*市泗县人

被告:泗县某装饰工程**有*公*,住所地安*省泗县

被告:赵X,女,汉族,住安*省泗县

被告:宿*XX**公*,住所地安*省泗县

被告:王X1,男,汉族,住安*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安*XX律师。

被告:王X2,女,汉族,住安*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安*XX律师。

被告:蚌埠某**有*公*

案情简*:

原告孙X1、孙XX、孙XX与被告泗县某装饰工程**有*公*、赵X、宿*XX**公*、王XX、王XX、蚌埠某**有*公**命权*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用普通**,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X、孙XX、孙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泗县某装饰工程**有*公**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赵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宿*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王XX、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蚌埠某**有*公***院合法*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1、泗县某装饰工程**有*公*、赵X、宿*XX**公*、王XX、王XX、蚌埠某**有*公**偿孙XX、孙XX、孙XX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计323364.5元;2、本案的诉讼费*泗县某装饰工程**有*公*、赵X、宿*XX**公*、王X1、王XX、蚌埠某**有*公**担。事实与理由:孙XX、孙XX、孙XX系死者邹X的配偶及子女。邹X系宿*XX**公*的员工,从*保洁工作。赵X系蚌埠某**有*公**板代理商。泗县某装饰工程**有*公**接泗县泗州华XX某室的装修工程,后*装修需要泗县某装饰工程**有*公**买赵X的圣象品牌木地板进行装修,地板由赵XX*王X1、王XX进行安*。装修期间606室房*均未关*。2024年12月20日,邹X在工作过程*询问王XX、王XX装修废料是否需要清理,并进入606室找寻废料,由于506-606室的室内楼梯并未安*,楼上楼下天井*有***护措施,致使邹X不慎*606室坠至506室。后*X经*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泗县某装饰工程**有*公*606室门口张*“施*重地请勿入内”的警示语。孙XX、孙XX、孙XX与泗县某装饰工程**有*公*、赵X、宿*XX**公*、王XX、王X2、蚌埠某**有*公****X死亡赔偿事宜协商*果,故此引发诉争。为维护孙XX、孙XX、孙XX的合法**,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办案经*:

代理律师*受委托后,准备答辩材料。首先到泗县人民法*查*原告起诉状与在案证据,在详细分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关*性后,初步*成*辩思路。接着与委托人充*沟通,搜集和准备自身不存在过错的相*证据。最后*写答辩状及证据材料递交至泗县人民法*进行答辩

答辩意见:1、王XX、王XX在本案中并没有对邹X实施***权*为,对于*X死亡也不存在任***上的因果关*,不应*担任**赔偿责任;2、本案的案由为生命权*纷,生命权*纷在侵权*任*域中通**用过错责任*则,王XX、王XX是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任 何*错;3、邹X一开始到施*地点和**的姐姐商*要求进去收垃圾,房*的姐姐和*X1均明*表示要在装修结束**能*邹X垃圾,而邹X对此却不予理睬,在王XX、王XX正在施*时*擅自闯入,存在过错;4、施*时*关*房*和*X不慎 摔落没有*接或间接的因果关*,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办法》或者其他任***规定中,均没有*装修时*否应*关*进行规定,也没有*求施*人应*放置防护措施*防止外人闯入,法*禁止即可为,也就是说王XX、王XX施*时,完全****行选择是否关*,没有**房*不是邹X擅自闯入,不请自来的理由,因此未关*房*并非王XX、王XX的过错;5、孙XX、孙XX、孙XX称邹X进入房*时,王XX、王XX未能**阻止,王XX、王XX正在干*,王XX在阳*干*没有*见,王XX在客厅干*,看到邹X进入房*时,当即就对邹X说,还没有*好,你不要进来。但是邹X不听劝阻,边*话边*屋里进。我们从**布局来看,天井*置距离入户门非常*,仅有*米**距离,邹X两三步就到了天井*,在此情况*,王X1根本没有*能*拦住邹X摔下天井。另外王XX、王XX正在正常**,邹X作为不请自来的闯入者,本身就存在重大过错,此时*X1、孙XX、孙XX主张*王XX要求过多的阻止义务,没有****依据,也不符*常*的;6、孙XX、孙XX、孙XX称室内楼梯并未安*,没有***护措施。因房*装修并未完成,楼梯未安*是非常*常*,但是我们从*场图片可以看到,在  天井*一圈均有*X1张*的红*胶带,并且在两个天井*角均放置铁桶,能*明*区分出天井*位置。可以说,王XX、王XX尽到了其相**安**意义务,但是,邹XX*正在装修,却不顾*拦,自行进入施*场地,属于*陷风险行为,又因急于*拾垃圾,没有*意胶带标识,不慎*落,完全* 受害人自身原因导致,和*X1、王XX没有****;7、《中 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 侵害他人民事权**成*害的,应*承担侵权*任。王XX在本案中并没有*施***导致邹X摔落的行为,一直在忙于*身的工作,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其自身为了捡拾垃圾,不听劝阻,也没有*意天井*置,自己掉落导致。并且王XX 已经*到了必要的安**意义务,包*告知邹X等垃圾清 理好在门口直接拿走、在天井**标识、在邹X进入房* 时*行阻止,可见王XX并不存在任**错。8、关**X1、王XX与赵X的法*关*,王XX跟随赵X干*十几年,一直在 为赵X铺设木地板,工作期间接受赵X指示安*并提供劳 务,工资计*是按照铺设的面积进行计*,赵X会在过节时 向*X1、王XX发放部分生活费,到年*进行统一结算,并发放一年*全*工资。王XX、王XX与赵X之间不是承揽关*,构成**关*。

代理律师在庭审中充*表达了本案原告存在各项*错的事实以及法*依据,并详细出示证据证明*托人在案发时*存在任**错,以及自身仅仅作为工人进行施*的事实,请求法*判决委托人不承担责任。最终**支*了代理律师代理意见,判决我方*托人不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明*规定,在公*场所或者道路*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造成*人损害,施*人不能*明*经*置明*标志和*取安**施*,应*承担侵权*任。本案506室与606室之间的矩形状洞口虽然不是在公*场所或者道路*,但该矩形状洞口能*造成*修工人、业主及亲属和*他进入606室房*的人人身损害,泗县某装饰工程**有*公*作为施*人,在诉讼过程*,不能*明*已经*置明*标志和*取必要安**施*相**据,其应*承担侵权*任,依法* 孙X1孙X2孙X3经*损失。

《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错的可以减轻侵权*的责任。邹X作为成**应*对身边*在可能*致身 体损害危*有*够的认识并加以防范,案涉地点系私人住宅,其未经*许*入施*区域,经*阻后,仍然进入606室 捡拾废料,导致损害事故的发生,自身存在重大过错,邹XX应*本起损害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泗县某装饰工程**有*公*应*担次要责 任,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酌情确定泗县某装饰工程**有*公*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孙X1孙X2孙X3的经*损失的范*、计*标准和***下:死亡赔偿金*544929元,计*方*49539元/年 ×(20年-9年);丧葬费*51844元;精神抚慰金,因受 害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故不予支*,以上合计596773元。 泗县某装饰工程**有*公*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为119354.6元(596773 元×20%)。

泗县某装饰工程**有*公*作为施*人,对施*现场的安**患是明*的,其辩称应*赵X宿*XX**公*王X1王X2蚌埠某**有*公*赔偿损失,与上述法*规定内容**,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 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泗县某装饰工程**有*公***决书生效后*日内赔偿原告孙X1孙X2孙X3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计119354.6元;

、驳回原告孙X1孙X2孙X3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务的,应*按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1859.26元,由被告泗县某装饰工程** **公**担686元,由原告孙X1孙X2孙X3负担1173.26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徽省宿*市中级人民法*。


  • 2025-08-01
  • 泗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