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广西南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食品公司”)与案外人福州市XX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案外人向食品公司采购脱骨鸡爪,交货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25 日,同时明确违约方需双倍返还定金。随后案外人按约支付定金 50000 元,食品公司通过某货运 APP 发布运输信息,委托个体司机龚X将货物从南宁江南区运送至福州市闽侯县,双方约定行驶路线为广东境内方向,交货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25 日 3 时前。
运输途中,龚X未提前告知食品公司便擅自变更运输路线,且涉案车辆在 2024 年 8 月 23 日 15 时 38 分许至 25 日 10 时 18 分期间无法显示实时定位,导致食品公司无法跟踪货物动态。2024 年 8 月 24 日,涉案车辆及货物在江西宜黄县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涉嫌销售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速冻调制无骨凤爪为由扣押。食品公司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告知龚X货物具备正规检验检疫手续可随时提供,但龚X未予回应。后食品公司前往认领时发现货不对板,遂拒绝认领,货物至今仍处于扣押状态。因未能按期向案外人交货,食品公司按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定金 100000 元,同时为维权支出往返交通及食宿费 2767 元。
为维护合法权益,食品公司委托北京市XX曾惠媛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要求龚X、某货运 APP 运营相关的三家公司(南京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江苏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定金损失、交通食宿费共计 102767 元及资金占用费,支付律师费 5600 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食品公司与龚X通过货运 APP 达成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关系,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龚X擅自变更约定运输路线且未提前告知,关闭或屏蔽车辆实时定位,在货物被扣押后消极应对,未及时配合处理相关事宜,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是导致货物未能按期交付、食品公司产生损失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登记所有权人,未能出庭抗辩其与龚X的关系,应按挂靠关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南京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并非涉案 APP 实际运营方,不承担责任;江苏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作为 APP 运营方,仅提供交易平台和媒介,已完成对龚X驾驶资质及车辆运输要求的审核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食品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因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法院未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龚X向食品公司赔偿损失 102767 元及资金占用费(以 1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8 月 30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