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律师代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案,成功核减工程款近16万元并驳回虚假诉讼指控
审理法院信息: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
案情简介:
原告济南XX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诉被告济南**X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张*、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公司签订机械租赁合同,施工后**公司出具结算单确认欠付工程款436,499.85元未付。原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公司不服,委托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迟延蕾律师申请再审,主张已支付部分工程款,且部分结算单涉及案外人施工,原告涉嫌虚假诉讼。
办案经过:
律师接受**公司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材料,重点围绕已付款项举证及结算单真实性组织证据。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收款收据、证人情况说明等新证据,证明**公司已向原告授权代表赵支付多笔款项。针对原告持有的《土方外运结算单》,律师指出该部分工程实际由案外人赵施工,**公司已向其付款,原告系持他人结算单重复主张权利。再审庭审中,律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强化己方主张,并对原告证据的关联性、证明力提出有力质辩。
案件结果:
济南中院再审采纳律师提交的部分新证据,认定**公司已支付的15000元、2250元、61812元及80000元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法院认定三份结算单真实有效,但**公司关于向案外人任*猛的付款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变更原审判决,判令**公司支付**公司工程款277,437.85元及相应利息,核减金额近16万元。法院在判决中未支持**公司关于原告构成虚假诉讼并移送公安机关的主张。本案再审受理费由**公司负担。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及改判的相关规定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