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刘XX律师担任柴X与某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下称 “装饰公司”)、吕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二审全程诉讼代理人。该案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立案审理,吕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委托人柴X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021年3月,柴X经沈某介绍,承接了某餐饮管理公司映巷店装饰工程项目的室内外电焊工施工工作,工程地点位于杭州市上城区XX某影视文化生活街区。2021年4月1日,柴X与吕X签订《劳务施工班组协议书》,约定案涉电焊工工程固定总价30000元,铁皮材料按260元/平方米结算,铁皮材料由柴X先行垫付,柴X同时需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的电焊工作业、材料二次搬运及施工机具配备等义务。
施工过程中,案涉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确认柴X的屋顶改动增项费用800元,柴X为施工垫付铁皮材料款7771元并将材料送至施工场地,前述款项吕X均未按约定支付。经核算,案涉工程工程款、垫付材料费及增项费用合计38571元,柴X完成全部施工义务后,多次向吕X、装饰公司催讨该笔款项,二被告相互推诿,始终拒不支付。
2022年1月11日,刘XX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装饰公司、吕X连带支付38571元款项及逾期付款利息。一审审理过程中,律师根据案件事实依法申请追加吕X为被告、某餐饮管理公司及沈某为第三人,法院予以准许。庭审中,装饰公司以其非协议当事人、已与吕X约定工程后续责任由吕X自行承担为由提出免责抗辩;吕X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一审法院作出支持柴X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后,吕X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或发回重审。刘XX律师继续代理柴X参与二审诉讼,针对吕X的上诉理由进行针对性答辩,各方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均未提交新证据,最终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吕X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案件总结
本案系建设工程领域典型的实际施工人维权纠纷,与同期同项目木工工程款纠纷属关联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为装饰公司是否应对吕X欠付的工程款、材料费及增项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涉及无施工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欠付款项利息计付标准等关键法律问题,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均作出支持我方委托人的裁判结果,核心裁判观点如下:
1. 案涉《劳务施工班组协议书》因柴X、吕X均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而无效,但案涉装饰工程已竣工并实际投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柴X作为实际施工人已按约履行全部施工义务,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垫付材料费及增项费用,案涉38571元欠款金额的认定有微信群聊记录、收款收据、第三人情况说明等充分证据佐证,法院予以支持。
2. 欠付款项的逾期付款利息计付于法有据,因案涉协议未约定利息计付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法院认定以38571元为本金,按3.85%年利率标准,自柴X主张的2024年4月26日起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与案件实际情况。
3. 装饰公司的违法转包行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装饰公司与吕X约定2021年3月19日后案涉工程由吕X自负盈亏、自行承担一切责任,且吕X以个人名义与柴X签订协议,但该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装饰公司在明知吕X无施工资质的情形下,将案涉工程整体转包给吕X,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其内部协议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应与吕X在欠付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 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吕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推翻原审法院认定的工程转包、施工结算、欠款金额等基本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由吕X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审法院据此驳回其上诉请求。
本案一审、二审均判决吕X向柴X支付工程款、材料费及增项费用合计38571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装饰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吕X、装饰公司共同负担。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一审、二审全程代理过程中,刘XX律师始终以维护委托人柴X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依托扎实的建设工程领域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诉讼代理经验和严谨的办案思路,制定精准的诉讼策略,顺利实现一审胜诉、二审维持原判的诉讼目标,充分体现了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价值:
1. 精准梳理案件脉络,锁定核心违法点: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涉工程发包、转包、分包的全流程事实,精准锁定装饰公司明知吕X无资质仍违法转包的核心违法点,明确主张吕X承担直接付款责任、装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思路,为案件胜诉奠定坚实基础。
2. 完善证据链构建,夯实案件事实基础:律师全面收集、整理案涉《劳务施工班组协议书》、工程项目微信群聊记录、材料款收款收据、第三人情况说明、微信催款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闭环的证据链,在庭审中充分举证,让法院清晰认定柴X的实际施工事实、欠款金额及二被告的推诿欠款事实。
3. 依法确定诉讼主体,保障诉讼程序合法:一审审理过程中,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时向法院申请追加吕X为被告、相关主体为第三人,确保案件诉讼主体适格,全面查清案件事实,避免因主体遗漏导致委托人权益受损,保障了诉讼程序的合法性与完整性。
4. 精准抗辩对方主张,紧扣法律核心要点:针对装饰公司的免责抗辩,律师紧扣《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精准指出装饰公司违法转包的法律后果、内部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法律原则,相关代理意见均被一、二审法院采纳;针对吕X的上诉理由,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作出针对性答辩,有力反驳其无依据的上诉主张。
5. 全程跟进案件审理,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从一审立案、庭审举证质证到二审上诉答辩,律师全程跟进案件审理进程,及时与法院、委托人沟通案件情况,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制定个性化的代理方案,最终成功为委托人追回全部欠付款项及利息,切实维护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建设工程领域同类实际施工人维权案件提供了可参考的诉讼思路和法律适用方案。
